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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化,城镇面积不断扩张,多层建筑的数量也不断增加,一栋大楼建筑物常常分割为不同部分并为众多住户所有,此种现象即为建筑物区分所有。1近几年来,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引发的各种纠纷争议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人们对于相关法律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2007年3月16日,我国第一部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通过,该法第一次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并在第六章中专章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内容,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不同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等进行规定。针对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又分别在2009年5月14日和2009年5月15日出台了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两个司法解释,这些都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类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另一方面,由于《物权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的比较笼统、不够完善,司法解释也只是针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而现实中的案件形式多样,有些又比较复杂,在法律具体实施过程中还是存在很多问题和争议。这篇文章的主体由三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本部分第一节详细介绍了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各种学说,对其一一进行阐述、评价,在此基础上明确了我国《物权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界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业主享有的共同管理的权利三个部分,即我国物权法采纳三元论说,接下来在本部分第二节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进行了概括和总结。第二部分为《物权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规定及价值意义,第一节详细介绍了我国《物权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三个部分的规定,第二节则对《物权法》首次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价值意义进行了全面的阐述,指出这是我国法律发展的重大进步,为现实中大量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三部分为《物权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的不足及完善建议,这是这篇文章的中心之所在,通过对《物权法》及司法解释的仔细研究和认真思考,对三个问题提出了异议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包括小区车库车位归属问题、小区绿地归属问题、业主大会的决议方式及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问题,指出了《物权法》及司法解释在这三个问题上规定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希望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发展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