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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偷偷置换了商家的支付二维码,顾客购买商品向商家付款却进入行为人的账户。这样一个案情简单的二维码案,在定性上却引起了种种纷争,盗窃说不乏其人,诈骗说接踵而至。除了此罪与彼罪的论争,在盗窃说、诈骗说的内部也有精细化的分歧意见。那么,究竟是怎样的因素导致在二维码案中的定性上产生了如此大的差异?显然并非案情复杂,而是界限不明、区分的标准不同。然而,定性、准确地定罪是量刑的基本前提,也是刑法目的实现的基本起点,如果定性都达不到准确,构成要件的明确性就无法实现,罪刑法定原则也会缺乏根基。因而,在盗窃罪与诈骗罪之间找到有效的、实用的、统一的区分标准,不仅具有理论上的研究价值,对刑事司法实务的工作进展也具有非常积极的影响,客观上也有助于法治理念透过具体的鲜活的个案在国民心中无声渗透。在二维码案中,为了准确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全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以二维码案为素材,从各种不同的分歧意见中尝试找到争议的焦点。在此基础上,先寻找刑法上与民法上的占有界限,再聚焦刑法上占有的事实因素与规范因素,最后探索刑法上占有认定的基本准则。所以,解决刑法上占有之认定,就是为了确定被害人是谁的问题。第二部分,在法益保护的目的下,借助构成要件的定型机能,明确盗窃罪与诈骗罪在不法类型上的差异性;同时,肯定二者之间的互斥关系来净化区分的要素,包括正当信息知情权的侵犯与否、交互性的存在与否以及是否为不动产三个核心的分界要素。第三部分,在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中,聚焦诈骗罪的本质:欺骗行为、错误意思形成(处分意识)以及处分行为。从欺骗行为到处分意识再到处分行为是并列且递进的层次,其中处分行为的认定取决于财产减损的直接性和行为决定的自愿性。第四部分,案情评析。结合前面几部分的原理对案件进行定性、评析,最终认定行为人置换二维码侵犯店家对价款请求权的行为成立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