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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相互承接的五部分构成。第一部分首先从环境侵权的概念、特征入手,阐述了环境侵权所具有的不同于传统民事侵权的特殊性。然后从两种法律结构下分别考察传统民法到现代民法的演变,公、私法日趋融合出现社会法。虽然现代民法实现了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演变,在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认定上也有所体现,但在损害赔偿方面仍然适用传统的补偿性损害赔偿就显得不合时宜。从公私法融合的社会法角度看环境侵权,既然环境侵权已经超越了民法框架,在损害赔偿方面必然要有不同于传统民法所采用的损害赔偿方式。所以,无论是从现代民法意义上还是社会法意义上来看,采用传统民法框架内的补偿性赔偿来解决环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必然会显得力不从心。本文第二部分是惩罚性赔偿制度解析,主要从惩罚性赔偿的源流、概念、功能以及理论上的分歧与评析来了解惩罚性赔偿的特性,进而发现现代惩罚性赔偿亦多适用于公私法融合的领域。那么将惩罚性赔偿制度植入体现公私法融合的环境侵权领域便顺理成章。文章第三部分进一步为环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寻求理论支持,主要从法理学及经济学两方面论证其合理性。随后,文章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环境侵权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在必要性方面主要论述了现行环境侵权责任的各种缺陷以及严峻的环境现状。在可行性方面主要是借鉴国外环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先例以及国内学者对惩罚性赔偿所作的研究和立法对惩罚性赔偿所作的一些规定,这些对我国环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最后第五部分主要论述我国环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制度构建,文章从实体及程序两方面探讨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具体适用,并且期待在相关法律的立法活动中引入该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