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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制度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物的最为全面和最重要的支配权。就所有权的本质来说,包括私法属性和公法属性两个方面。所有权私法属性的存在和不可剥夺,是保障公民自由、发展个人人格的宪法法基本权利之重要私法工具。所有权人能够基于自由意志对物进行支配,能够对属于自己的物享有一切能够想象的行使方式来实现物的功用,并藉由法律行为构筑起私法自治的空间,是所有权的根本价值所在。同时,所有权具有的公属性使得其亦能被政府所支配和利用。此即所谓公(共)有财产或国有财产的渊源。现代社会里不可阻挡的公私法融合的趋势,使得大量公法规范渗透私法领域,因此所有权制度的大厦必须通过公私法之间的协调来构筑。考量公法秩序所追求的目标,寻求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将成为立法者在发展所有权制度的过程中伟大而艰巨的任务。可以很确定地说,团体生活是每一个人都赖以开展全部法律生活的前提,过分侧重个人所有权自由的保护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无法形成规则和秩序,最后也将危及个人财产自由的行使。因此,现代民法上对民法所有权之公法限制制度,乃是基于整体的、更大范畴上的自由而对个人所有权这种局部的自由进行的干涉,是寻求协调此二者的“黄金分割点”之努力。就最重要的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来说,鉴于城市生活在现代国家中的地位日趋重要,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人对土地的自由开发利用之权利已无法为继。取而代之的是,在对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各自的重要性进行权衡并确保个人所有权人得到合理补偿的基础上,一概允许此种限制的存在,必要时个人所有权人还必须忍受其所有权被征收的结果。另一方面,所有权保障个人经济自由的作用和作为私法自治重要工具的功能,在任何社会和任何时代都是所有权的内核,不能因为某一行政活动或政治措施而取消而消融。所有权制度的完善应当作为公民为保存和自由发展自我人格的一面伟大旗帜,高扬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民法所有权承担了宪法法保障个人人格之不可缺失的宪法秩序价值,舍此,宪法法确保个人基本权利的任务将无法达致。在私法不断分化与公私法融合的趋势中,所有权私法属性不但不会得到削弱,相反地,从我国四部宪法对财产或财产权的历史规定来看,私权取得正当性并优位于公权却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