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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着严峻的人口、资源与环境压力,随着有增长而无发展情况的日益彰显,近些年来,可持续发展问题已渐趋成了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共识。由于理解与分析的角度及侧重点的不一、由于研究者们所在国家及地区的具体情况有别,因而迄今为此,对可持续发展问题内涵的理解也就丰富多彩。尽管布伦特兰夫人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定义在内涵上具有相当的广泛性与哲理性,然而因各国情况的不一,再加之布伦特兰夫人之定义又缺乏应有的可操作性的影响,目前各国政府与相关学者又大多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而对可持续发展的定义进行了程度不同的拓展和创新。由于牛文元、叶文虎等学者在充分吸收了布伦特兰夫人定义精髓的基础上又充分考虑到了我国在可持续发展方面所面临的实际问题,因而他们对可持续发展内涵的拓展与界定,于我国的情况与我们的研究目的来说也就更具合理性与适应性。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不仅要高度重视国家层面上的可持续发展问题,而且也还需在此过程中密切关注国内各区域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事实上,实践中只有区域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得到了有效之落实,国家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也才有可能得到真正的解决。尽管我们也并不否定与可持续发展问题一样,区域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涉及的也主要是发展中的人口、资源、环境问题;然而,依据区域可持续发展中的耗散结构理论和协同效应理论,开放的系统与各地方政府间的协同合作也能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到区域和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显然,基于此种角度,对区域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研究范围便有必要得到进一步的拓展。事实上也正是有鉴于此,在研究区域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时,文章就并未走传统的侧重于直接对区域的人口、资源、环境等问题进行分析的老路,而是以耗散结构理论和协同效应理论为指导,着重分析了能影响到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地方市场分割”与“过度竞争”等方面的问题,并进而最终将研究的重点放在了对“地方政府竞争”问题的研究上。不仅如此,考虑到地方政府的竞争问题又乃一项涉及面十分广泛的系统工程,其不仅跨越了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等学科研究领域,而且也还涉及到了利益分析、制度分析及制度创新等方面的、多角度的具体研究内容;鉴此,为达到研究目的,文章又将对地方政府竞争问题的研究置于了“公共选择与制度创新”以及“可持续发展”这两大具体的分析框架下。
尽管可持续发展战略及其政策选择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有目共睹,同时,就一国的范围而言,中央政府在一般情况下对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推进也是常常是不遗余力的;然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央政府对地方分权让利趋势的逐渐强化以及各地区相对独立的利益的日益彰显,各地方政府作为各地区的利益主体、经济主体以及管理主体的这种“三位一体”的代表者,其在实践中不仅十分重视对自身竞争能力的培育与提高,而且为达此目的还往往自觉与不自觉地选择了一些诸如地方保护主义、地方市场分割、重复建设、过度竞争等这样一些既不利于有效竞争、也不利于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对策措施。尽管地方政府间的竞争具有着能激发各地方政府改进经济绩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等方面的正面效应,然而这些正效应的取得又必须要求各竞争主体能自觉地遵守中央政府或各地方政府间制定的竞争规则,否则,在地方政府间的竞争过程中便必然会难以避免地产生出诸多的竞争负效应。既然如此,为促进与推动区域的可持续发展,实践中对地方政府的竞争行为就必须要进行合理的规范与约束。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地方政府间竞争行为的发生与进行具有着明显的博弈色彩。事实上,在地方政府间的竞争过程中,尽管合作常常可为双方或多方带来收益,然而现实中,这种能够带来双方或多方利益改善的合作要想达成却并非易事,以至于碰到的常常是各种各样的合作难题。鉴此,实践中如何形成能化解此类合作困境的逻辑结构并进而使竞争中的各地方政府能在竞争中达成一定的合作关系,也就成了化解或说是消除竞争负效应的根本之道。考虑到合作困境产生的具体原因,实践中要打破这种困境并进而实现合作之目标,也就需要改变博弈者的效用结构、加大未来对博弈者的“威胁”与“利诱”力度,并进而使博弈者之间能形成一种卓有成效的互惠机制。为此,注重以下两条途径的作用应是有着相当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的:通过重复囚徒困境博弈,增长未来时间的效用,促使各个博弈者能从长远利益来考虑当前抉择,并进而避免因追求短期利益而造成彼此间的伤害和最终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合作均衡;或者是在博弈之初就通过一个外部强制性机构来建立起一种外在的强制性约束来改变博弈者利益获取的成本,并进而使意图采取不合作策略的一方因无法获得立即可见的明显利益而不得不采取合作的态度与策略。具体而言,为了低成本、高效率地化解地方政府间竞争所造成的负面效应并进而使各地方政府间的竞争能形成一个良性有序的竞争秩序,实践中采取如下的对策与措施应是有着相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的:改革和完善权力运作机制,科学、合理地界定中央与地方的权力界限;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保障财权与事权的有效落实;制定和实施合理的区域发展规划,有效地促进地方之间以比较优势为基础的经济合作;在赋予地方政府独立承担财政责任的权力的基础上,构建起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的财政政策以及调整好对国有企业的公共政策;积极推进以竞争优势为基础的地区分工,积极构建起合理有效的地区利益分享与协调机制;加强地方政府间的政策协调,积极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政策,逐步实现资源的自由流动以及加速国内统一大市场的建设与形成;协调好地区间竞争规则,积极形成稳定的、具有制度约束性的区域地方政府间的协调运作机构;联合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以形成区域间能协调发展的一体化网络;逐步改变过份偏重GDP的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制度,并在继续保护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积极性的同时,逐步提高社会发展指标的比重。其实,无论是欧盟与东盟的一体化进程、还是国内京津冀等地区的区域经济合作的实践,均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上述对策与措施的合理性与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