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制度理论基础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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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制度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刑罚制度,拥有源远流长的历史沿革。可以说在我国,自首制度的发展是相对较为完善的一项刑罚裁量制度。学者们也就这个问题的研究成果层出不穷,欲从其中得出一个模式化的结论,以有利于实践中自首的认定。自首的情况实在是复杂,并不是一篇论文或专著能够列举清楚的。在实践中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是多么的重要,本文欲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力所能及的做出研究和探讨,也为实践中对自首的正确认定作出自己微薄的贡献。然而捷径是没有的,所以本文就是要从自首的一般理论等出发,发现自首内在的价值以对其认定有所裨益。整篇文章主要分为三部分,分别是自首制度的法理基础、价值基础和立法基础,及最后一部分的总结。第一部分是自首的法理基础,在对自首制度法理基础当中又分为两部分来重点探讨。第一方面就是从西方基督教教义的“认罪悔改”方面做一宗教基础的分析。宗教在世俗社会法律的发展进程中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话题,因此一方面它以自己极大地尊严和权威影响着法律的成文化,影响着法律的一些原则的形成,而同时又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又在极力地谈论着法律的发展和进步应当撇开宗教对它的影响。本文又将宗教这一话题重提,是要从基督教教义的论点出发来谈论自首制度的合理性。第二方面就是从边沁的“趋利避害”的功利主义原理进行分析。自首制度的设立就是国家通过明文的规定,鼓励犯罪人主动自愿的承担刑事责任,是双方互相妥协的结果,实质上就是国家和犯罪分子达成的一种协议或者说是契约,实现双利双赢的目的。第二部分是自首制度的价值基础。自首的价值就在于,它可以积极促进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秩序的恢复,同时也是保障人权的需要,体现刑法人道主义精神。而在此,自首的本质是犯罪人主动自愿的承担刑事责任,这一界定又成为自首制度能够发挥其巨大的价值作用的核心。第三部分是自首制度的立法基础。自首制度,在我国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因受到儒家“仁政”思想的影响,也不可避免地沾上了这样的烙印,民本思想、明德慎罚、以德治国这都是影响因素。同时自首制度的设立,在现代刑法的环境下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特别是实现特殊预防的需要。整篇文章既有东西方法律文化传统的比较,又有对我国自首制度自身的分析;既有对我国自首的历史传统的继承和发扬,又有对现代立法中自首制度功能的肯定。通过这样的历史分析的方法和东西方文化的碰撞对比,以期对我国司法实践中自首的认定有一个更为深刻的理论认识,只有将这些理论基础都深植入人心才能更好地把握自首制度的灵魂和思想,更为准确地认定自首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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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辩护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侦查、起诉、审判等职权的国家机关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的制度。我国于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确立了指定辩护,之后又经历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颁布、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以及一系列司法解释的出台,逐步形成了我国现行的指定辩护制度。虽然一直以来,学术界和实务界都认识到指定辩护制度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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