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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遴选制度的改革牵涉到多种因素的变更,典型如政治体制、地区差异、经济因素、利益平衡等.本文将法学教育、司法考试、法官遴选三种制度所涉及的追求法律理性这一共同目标提炼出来,在界定理性是关于社会进步、制度进步、道德进步的社会理性的基础上,引用将法律理性区分为法律自身的理性,法律人的理性和法律教育的理性三个层次的分析,将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和法官遴选制度的完善统一于法律理性的提升上。除引言和余论外,本文分为四章。
第一章首先介绍了达玛什卡教授采用了一种“独尊”政治因素来分析法律程序的“技术处理法”,点出本文意在效仿此分析方法,论述了法律理性所包含的三个层次在这三种制度上均能体现,从而论证了以法律理性为纽带对三种制度进行讨论的可行性,这也是对本论文的分析方法的交代.
第二章通过对法学教育制度的纵向历史考察和横向比较,指出法学教育制度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提升法学教育理性的过程,并以此为鉴,对我国的法学教育制度进行反思,指明法学教育制度的完善恰是法官遴选制度的基础架设。
第三章通过对两大法系司法考试制度的概况简介及比较,归结出司法考试应具备的作用,以此裨益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改进,并同时指明,司法考试制度的改进体现了法律人的理性的要求,也为法官遴选制度的完善提供一种过程优化.
第四章通过前述法律理性的界定、法学教育制度及司法考试制度的改进,水到渠成地引出法官遴选制度的确立是必要的。在对两大法系法官遴选制度的比较思考的基础上,点明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弊端并提供了可行的改进建议.
余论呼应了引言部分,点出本文“独尊”法律理性的分析模式力有不及的地方,如行政权力坐大、职业归属感淡薄法官、检察官、律师三职业间的流动不良等众多问题依然存在,尚待经过一系列程序的深化设计才可解决。
本文的理论创新之处主要在于效仿达玛什卡教授的分析方法,将本来影响法官遴选制度的因素人为设置成常量与变量的关系,将政治因素、社会环境、利益权衡等视为常量,静态考察法官遴选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并以法律理性为纽带,将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官遴选制度联结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