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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公司中,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资本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了分离,股东出资后,往往把公司交给董事会管理,公司在法律上虽然具有独立的人格,但股东仍然是公司实际的拥有者,公司中的一切重大事项仍然由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表决的方式来决定,代表着公司最终所有者对公司命运的关注和支配。一般来说,股东既然对公司出资,就应该享有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享有表决权,然而从公平的价值理念出发,却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国外公司立法在坚持“一股一权”的同时,大都规定了“一股一权”的例外情形,其主要表现是对股东表决权进行合理地限制与排除,以保证股东间的实质平等。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问题仅作了一般规定,对表决权限制情况的规定过于笼统,给具体的司法实践与公司的规范运作带来了消极后果。鉴于此,本文将针对股东表决权的限制与行使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现行公司法中有关股东表决权制度的建议,以便更好的发挥该制度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