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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失权制度,是民事诉讼失权制度的一种,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称之为举证时限制度或举证时效制度。现代国家基本上建立了证据失权制度,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诉证据规定》)对证据失权制度首次做出了规定。证据失权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确立已成为进一步完善民事审前程序、保障当事人实现公平诉讼的必然选择。它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维护程序正义与程序安定,也有利于在诉讼中强化诚实作用原则。但与此同时,证据失权制度剥夺了当事人的证明权,使当事人的主张和陈述成为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与实体正义形成紧张冲突,运用不当,就有可能侵害当事人的合法听审权。如何设计我国的证据失权制度,使其在实现证据失权制度价值的同时,又能突破其局限性,是本文讨论的重点。本文采用比较分析、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对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的完善进行了初步探讨,在阐述设立证据失权的理论依据的基础上,通过对证据失权制度的价值分析、对国外立法的比较研究,并结合我国立法、司法现状,提出了完善我国证据失权的立法思路,以期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或证据立法讨论之际,对完善我国的诉讼程序和诉讼机制能有所裨益。第一章是对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概述,探讨证据失权制度的概念、内容、实质,以及其发展,同时对证据失权制度的价值分析,指出它的基础价值是诉讼效率,但随着这一制度的完善它还体现了程序公正、程序安定的价值,同时也体现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约束功能。在该章节中笔者也指出了证据失权制度的局限性,即与实体公正的价值目标存在冲突。第二章对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美国、法国、德国及日本的民事诉讼立法对证据失权的规定进行了考察并比较分析了两大法系在此制度上存在的差异。第三章论述了在《民诉证据规定》之前证据失权制度立法与司法状况,及《民诉证据规定》对证据失权制度的规定,论述了规定中不合理、不完善之处。第四章在论述我国证据失权制度运行环境的基础之上,对完善我国的证据失权制度进行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