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的适用研究

来源 :中国人民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purple60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作为两项法律制度,在理论上往往被分离进行研究,但在审判实践中,两者却经常被当事人作为相互关联的诉求或答辩意见提出来,伎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但由于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使法官们在审判中难以把握,致使在审判实践中出现就同一事实前后判决不一,甚至同一法院判决不一的尴尬局面。基于此,本文试图对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的适用研究作出分析,提出我国建立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构想。  第一部分,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制度关系之考辨。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应被确认为无效的合同。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诉权的法律制度。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存在既有联系又有冲突的关系。联系之处体现在:一是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制度都是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能就此作出约定或限制。二是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制度所约束的民事行为均已成立。三是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四是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律后果相似,都是使民事行为所预期的目的不能达到。无效合同具有溯及力,即使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也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或者其他补救措施使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恢复到合同履行之前的状态。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经过了一定时间,当事人的诉权消灭,当事人请求法律保护的目的不能实现。  虽然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制度存在一定的联系和共通之处,但是,两者之间也存在明显的价值冲突,表现在:一是法律的公正性与法律的安定价值的冲突,二是价值取向的冲突,三是我国法律目前关于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审判实践中出现不少冲突甚至同一法院有不同判决的现象,令不少法官在断案时无所适从。  第二部分,确认无效合同应受时效限制的立法理由。关于确认无效合同及由此而导致的请求权不受时效限制存在理论缺陷,国外对此有不同规定,但我国对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没有立法规定,目前理论界主要亦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当事人有权在任何时候针对违法的合同,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确认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两种观点强调了这一问题的两个层面:第一种观点着重于对现有法律规定本身的理解和适用,强调了法律的权威性:第二种观点则强调效率,交易安全的重要性。笔者更倾向于无效合同的确认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观点,理由如下:一是从诉讼程序角度来说,合同无效的确认不是对事实的确认,而是对合同的价值评判。二是为了维护社会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确认合同无效应当受到时效限制。三是确认合同无效涉及当事人利益,为促使当事人积极维护自己利益,应限制确认合同无效的期限。四是无效合同的确认适用诉讼时效符合立法的价值选择。五是无效合同的确认适用诉讼时效符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六是从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的相互关系看,无效合同的确认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第三部分,建立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构想。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包括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甚至刑事责任。对无效合同适用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国外有不同立法规定,我国学者也提出一些观点。本文就此提出立法构想。首先,无效合同的确认请求权属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其次,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所导致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应分别对待。对于返还金钱的请求权,因金钱为种类物,其所有权随交付而转移,故返还同种类金钱之请求权只具有债权性质,根据世界各国债权适用诉讼时效的立法通例,返还金钱的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对于返还动产原物请求权的情况。凡返还未经登记动产原物请求权的适用诉讼时效,而返还已经登记动产原物请求权的不适用诉讼时效。对于返还已登记不动产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立法通例。返还其他已登记的财产权利的请求权,如返还知识产权的请求权等,亦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这是在审判实践中最根本和最能体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对确认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无效法律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然其事实状态如已经过长久期间,且社会一般人信任其为正当,以之为基础而在此发生许多法律关系,则不便使其根本颠覆;否则纵使其回复该法律行为未发生之状态,亦不免害及以其事实状态为基础所发生的众多法律关系之安定。所以参照我国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讨论的民法草案将诉讼时效期间修改为三年的规定,笔者建议确认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应规定为三年。对于无效合同所导致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我国民法在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规定上,是着眼于权利人何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这种规定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设定了两个条件:一是客观上必须存在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二是主观上权利人必须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但这两个条件在处理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就存在模糊性,给认定应当知道带来一定的难度,从而也成为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的情况。当前就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也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第二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给付财产之日起算。第三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应从裁判确定合同无效之日的次日起算。笔者认为,三种观点皆有缺陷,所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结合无效合同形成的不同情形,提出无效合同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之诉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区分情况,分别规定具体的标准,并建议以后民法典就此问题作出以下规定:  (一)确认法律行为无效或合同无效的期间为三年。  (二)法律行为或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所导致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应受时效限制,具体视情况作如下规定:  1、下列无效法律行为或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从合同实际履行之日起计算三年:  (1)双方均明知合同违法仍订立和实际履行的;  (2)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经国家机关或受害人起诉,合同被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确认无效后,合同一方起诉对方要求分担损失的。  2、下列无效法律行为或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从合同约定履行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三年:  (1)合同一方已履行给付义务,而因另一方单方违法导致合同无效,履约方起诉要求对方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依据二个层次标准确认:有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时效从履约方收到或知道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无行政处罚决定或履约方未收到或不知道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时效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合同双方不知合同为无效合同,因一方提起诉讼而被法院确认无效的,诉讼时效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3)合同一方基于另一方的欺诈行为而提起确认合同无效和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3、因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经受害人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和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凡不能证明受害人已经明确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诉讼时效应从诉讼提起之日起计三年。  4、没有约定合同履行期限的,且属于上述第2条规定的情形的,则诉讼时效从合同被确认无效时起计算三年。
其他文献
在当前的道路工程施工中,土工格栅的应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对于道路施工中的软土路基施工处理具有显著的优势,可以大大提高施工的效率和质量,对于施工建设单位来说,具有
请下载后查看,本文暂不支持在线获取查看简介。 Please download to view, this article does not support online access to view profile.
期刊
在目前的初中英语阅读教学中存在着阅读速度慢、理解能力差的问题,这与初中英语教学中的低效性有很大关系。在初中英语阅读教学中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阅读技能,提
期刊
请下载后查看,本文暂不支持在线获取查看简介。 Please download to view, this article does not support online access to view profile.
期刊
交通运输产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产业,不仅实现产品和人员在不同地域间的流动,还是协调各区域均衡发展的纽带.由于国家对交通运输产业的重视,市政道路工程的建设量与日俱
论文题目为“改革开放以来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研究”。改革开放以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期,随着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人民内部矛盾增多,而且出现大量群体性事件。无
淮阴水乡。四条大河穿城而过,博大厚重的热土依隈着博大厚重的洪泽大湖,淮阴是漂浮在水上的土地。一方水土养育一方人。谦和儒雅,讷言敏思,筱卉性格如水。筱卉四十,四十不惑
文章以甜菜ST13092为供试品种,采用室内营养液水培培养方式,研究不同NaCl浓度对甜菜内源激素(IAA、GA3、ABA)的影响,以及在盐胁迫条件下三种内源激素含量随时间的动态变化情
本文从主持人、“朗读者”、活动空间、节目模式等四个方面的“思无定检”对《朗读者》进行解读,提出了妥善处理好“情”与“理”之间的关系、妥善处理好朗读“客体”(文章)
二战后涌现的非政府组织(NGO),在国家内部和国际关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当今全球化的大环境下,基于NGO强大的生命力和扩张力,没有任何一个保持开放态度的国家可以忽视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