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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适用居民管辖权与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原则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原则征收企业所得税,使得借款利息的跨境分摊直接决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最终税负。对于居民企业而言,借款利息的跨境分摊不仅会决定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还会直接决定其来源于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限额;对于非居民企业而言,借款利息的跨境分摊则直接决定其来源于中国的应纳税所得额。目前,中国的税法和会计制度中适用于借款利息跨境分摊的规则非常有限。首先,借款利息跨境分摊的原则是:能够分摊到中国境内的借款利息应当是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其次,分摊借款利息的具体标准是应当按照债务的性质、产生的原因、用途进行扣除。此外,能够适用的规则就只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前者规定由使用借款的子公司承担借款利息,后者规定对于房地产企业发生的不能确定用途的借款利息,应按“成本对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或工程概算等方法计算分配”。当今,世界各国分摊借款利息的方法可大致分为两种:追溯法和分配法。前者是指按照借款的实际用途分摊借款利息,而后者则是指按照一定比例(如资产价值、收入或所得的比例)分摊借款利息。由于美国现行借款利息分摊制度同时采纳了追溯和分配法,并且其历史上亦曾有过对这两种方法的理论基础和实施效果的长期争论,还相应地进行了四次修订;因此,分析美国借款利息分摊制度的理论基础、历史沿革以及现实状况,必然会对中国借款利息分摊制度的设计有所裨益。美国适用于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借款利息分摊规则并不完全相同。对于居民纳税人而言,要同时适用追溯法和分配法。如果能够确定借款的确与某一类收入相关,那么该笔借款所发生的利息就可以直接分摊到该类收入之上;对于为了一般商业目的所借之款项而发生的利息,则需要按照纳税人的资产在境内外分布的比例进行分摊。对于非居民纳税人而言,首先应当确定与其在美国境内的经营有实际联系的收入(Effectively Connected Income,简称“ECI”)所对应的资产的价值,然后再计算应当分摊到ECI的借款和利息。但是,虽然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都按照资产在境内外分布的比例分摊借款利息,但是适用于两者的计算资产的标准却是不同的。鉴于此,为了保证我国的税收利益;在我国现有的企业所得税法体系和征管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相关制度,尽快设立借款利息分摊制度,已然是必要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