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人类社会之所以选择法律,是因为法治可以控制人性的弱点;然而法治的实现又恰恰依赖具有弱点的人。自由裁量权得以存在的背后,集中反映了法治与人治之间的两难选择;以及对人类理性的充分肯定与理性有限性之间的深刻悖论。自由裁量权承载了人类社会对终极价值的思考,对正义的不懈追求,向一般公正的无限接近以及在此过程中个别公正的实现。 作为法学中最基本也是最复杂的理论之一,“自由裁量”是权力最普遍的运作方式,在民事诉讼中尤其得到充分的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合法合理地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力。它包括法官依据规则在多种可能的结果中选择其一,或者在没有明确规则适用时创设规则。自由裁量权是司法权运作的常态,而非边缘或补充。 对于法官在民法、行政法等实体法领域的自由裁量权研究,国内的研究成果不可不谓丰富。但对法官在程序法,尤其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自由裁量权则鲜有问津。原因可能在于对程序性自由裁量权的研究,不仅需要法哲学的缜密思辨,更需要对技术规则的详细分析,以及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这大大增加了研究工作的负荷。研究文献的匮乏,造成本文的写作过程成为“摸着石头过河”,也因此未能展示程序性裁量权的全貌。本文只试图揭开程序性裁量权“神秘面纱”的一角,为日后的学术研究提供一条可供参考的思路。 本文的结构共分七部分。 第一部分,本文首先对自由裁量权的概念进行了辨析,相对确切地界定了自由裁量权的内涵。认为自由裁量权有两个内涵,选择的自由,以及选择的合法性。进而区分了民事诉讼中法官在实体法、证据法以及程序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其中,程序性裁量权集中体现在法官组织与推进诉讼,以及调查证据方面。 第二部分,本文分析了民事诉讼中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法理基础。认为成文法的局限性是自由裁量权存在的普遍原因。而程序性裁量权在民事诉讼中存在,有其特殊原因:创设与发展民事诉讼程序的需要,解决民事纠纷的需要,以及迅速化救济的需要。 第三部分,旨在界定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处分权)与法官自由裁量权之间的关系,并认为民事诉讼制度对“处分权主义”的承认,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具有正当性的根本保证。分析了当代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处分权与自由裁量权之间权限分配此消彼长的发展过程。 第四部分,本文分析了民事诉讼程序中自由裁量权的体现。主要包括:管辖权方面,程序管理方面,诉讼费用的分担方面,以及特殊程序中的自由裁量权,如中间救济、简易程序、群体性诉讼等。 第五部分,本文分析了自由裁量权的运作。首先分析了自由裁量权的授权形式。其次,提出了自由裁量权运作的合理性标准以及一般性指导原则。最后,从反面探讨了自由裁量权不当形式的主要类型:目的不当,滥用自由裁量权;对法律规则的理解有误,错误的行使自由裁量权;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六部分,本文关注如何保障民事诉讼中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作问题。认为在自由裁量权合理运作的“客观标准”(或实体标准)相对模糊的情况下,程序保障是实现自由裁量权运作正当化的唯一途径。保障机制主要包括:各国应当在宪法中规定程序正义的最低标准;保障司法独立:保障裁判理由的公开;保障上诉救济等监督措施的有效性等。 第七部分,本文所关注的是我国司法实践中自由裁量权运作的问题与完善的建议。指出:我国在法官运作自由裁量权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立法未能科学界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范围:运作过程欠缺公开,法官难以独立裁量等。并提出建议:改进立法,科学界定自由裁量权运作的范围;改革司法体制,提高法官素质,保障法官裁量的独立;改革司法文书模式,加强裁量说理:开展对司法自由裁量的理论研究,为司法自由裁量提供适当的法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