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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制度中的重要内容,防卫过当认定也是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之一。我国现行刑法典在防卫制度规定上较之于79年刑法典作了重大修改,但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分仍不甚明确,以致于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存在激烈的争论。本文立足我国现行刑法典对防卫过当的立法规定,并对防卫过当认定涉及的若干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以求对该问题深入研究,为防卫过当制度的证确认定和适用提供参考意见。本文共分四章内容,其中:第一章防卫过当的历史演进与理论基础。文章主要从历史的角度对防卫过当制度的演进进行了阐述,指出防卫过当的法律化源于社会本位价值观的确立。另外,文章还分别从自由与秩序价值取向的博弈、防卫的权利属性、防卫权与国家刑罚权的博弈以及刑罚机能四个角度对防卫过当制度的理论基础予以阐述。第二章防卫过当的概念与本质。文章主要对防卫过当的概念和本质进行了探讨。认为按照形式逻辑并且结合现行法律的规定,防卫过当的概念应被界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关于防卫过当的本质,本文持结果过当说,认为防卫过当的本质应从两个方面来界定:在行为属性上,是防卫行为;在犯罪性质上,是结果过当。第三章防卫过当的程度要件及认定。防卫过当的程度要件是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关键所在。文章分别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重大损害”的认定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提出国外关于“必要限度”的认定标准对我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重大损害”的关系上,认为不存在所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即只有在“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才存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最后,文章还提出现行刑法典第20条第3款规定不是无限防卫,其同样可能构成防卫过当。第四章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是防卫过当制度争议最大的问题,存在诸多观点和学说。本文对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进行了详细的论证,指出直接故意不能成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而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则能够成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