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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我国现行继承法中的“必要的遗产份额”制度的缺失寻求出路,运用哲学、法理学、比较学等分析方法,对于可选择的两条路径——归扣制度与特留份制度进行了分析,试图从其中选择最优路径,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具体制度构建的设想。论文由三个部分组成。论文的第一部分通过研究我国现行继承法中的“必要的遗产份额”制度,认为“必要的遗产份额”制度具有的不稳定性和肤浅性的缺陷,使该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不适应性越来越明显。而后,从其他国家的经验中探求到归扣制度与特留份制度是两条可能的出路,并对这两个制度作了一个简明的介绍和对比。论文的第二部分是本文的论述重点,对归扣制度与特留份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分别从立法理念和适用范围上明确它们的可比性;并从具体内容中揭示了他们的优劣性,得出特留份制度是较归扣制度更为合理的制度的结论。在立法理念上,公平和自由这两种法律所追求的目的价值之间具有兼容性和相互性,归扣制度和特留份制度都是共同意志的普遍认同,都是法律为自由所缔造出来的边界,都是为了衡平各方利益而设计的制度,他们的立法理念是相通的。在适用范围上,一个制度针对对象的范围并不当然等于其适用范围,一个制度产生的现实原因也并不当然就此限制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归扣制度中,义务主体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但法定继承人也频繁出现在对遗嘱的继受领域;而在特留份制度中,对遗嘱自由的限制这一致使特留份制度产生的直接原因,也不再能使成熟了的特留份制度仅限于对遗嘱的继受领域之内,因此,归扣和特留份这两种制度在适用范围上是相同的,都适用于法定继承领域和对遗嘱的继受的领域。在具体内容中,归扣制度和特留份制度义务主体有所不同,归扣制度的义务主体只指向法定继承人,而特留份制度的义务主体则并不只限于法定继承人;归扣制度和特留份制度各自所指向的客体不同,归扣制度所指向的客体是特定的被继承人生前对继承人作出的特种赠与,特留份制度所指向的客体是被继承人所有合法遗产中的某种比例价额,并未特定为何种范围性质的财产类型,这一点也是归扣与扣减权的不同之处;归扣又与特留份制度中的扣减权不同,这种不同体现在标的不同,归扣标的只限于生前特种赠与,而特留份制度中的扣减权则可以指向法定继承人以及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生前赠与和遗赠范围之内,且特留份的扣减不指向生前特种赠与,是因为这部分财产价额已是特留份额的算定基础财产,特留份的扣减权因而是不再指向生前特种赠与,而非从未指向生前特种赠与;归扣与扣减权的不同最大程度表现为实施的前置程序和限制条件不同,归扣实施的前置程序即为在共同继承中,有继承人获得过被继承人生前给予的未做出免除意思表示的特种赠与,而特留份制度首先以保全特留份限度为前提,这种限度是对特留份权利人利益最低限度的保障,且该制度中的扣减权辅之以限制该权利向前的溯及力及向后的时效力,比归扣制度更能合理平衡被继承人赠与之后的既得权利益与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利益。因此,特留份制度是我国继承法完善的更优选择。论文第三部分以各国特留份制度具体内容为基础,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改造设计了我国特留份制度相关内容,包括特留份权利人、特留份额、扣减权的界限等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