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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常见和多发的犯罪,一直以来受到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高度关注。众多的学者和专家已经就诈骗罪的很多问题做了具体的研究,产生了许多卓有成效的成果。但对于其中的一些重要的疑难问题,特别是对于诈骗罪的犯罪对象范围、客观要件方面以及诈骗罪与近似罪界限问题中一些疑难问题缺乏深入的研究。笔者认为,在诈骗罪的犯罪对象范围问题上,首先要对作为诈骗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做一个准确的界定,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应该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财物也可以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在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方面,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这一构成诈骗罪的核心行为是研究中的难点。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虚构本来不存在的客观事实,简而言之就是无中生有;隐瞒真相是指行为人对客观存在的事实予以隐瞒,即该说的不说。这两种行为手段在诈骗犯罪活动中常常会同时存在,彼此交织。客观方面的另一个难点问题就是关于诈骗罪的构成是否以被害人自愿交付财物为限,笔者认为,诈骗罪的构成一般是被害人自愿交付财物的结果,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诉讼中诈骗),被害人被迫交付财物也可以构成诈骗罪。另外,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不尽告知义务,因而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而做出财产处分的,也可以成立诈骗罪。在诈骗罪与近似罪界限方面,主要涉及到诈骗罪与盗窃罪、抢夺罪、赌博罪的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关键是看行为人最后的取财主要手段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还是秘密窃取;与抢夺罪的区分,关键是看被害人交付财物是否出于“自愿”;与赌博罪的区分,关键是看在赌博活动中,是否存在行为人单方改变游戏规则,从而将赌博活动中偶然事实变成必然事实,促使财物按照固定单向的方式从被害人向行为人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