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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国第一家信托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以来,国家对信托业连续五次整顿,说明其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负面影响一直较大。特别是在银信合作理财中问题更是层出不穷,例如在著名的光大——安信信托案中,当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出现问题引发纠纷时,银行与信托公司之间的法律责任界定问题便产生了。以前的关于银信合作理财的研究多聚焦于银行中间业务的金融创新①,但是较少有人去关注银信合作理财中的法律责任研究,以致司法实践中银行与信托的法律责任界定出现混乱,给金融秩序的维护带来困难。所以有必要从法律责任的角度厘清银信合作理财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借鉴。在我国目前金融界分业监管模式下,只有信托公司可以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投资,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其缺点是客户资源较少,资金不够雄厚,不能利用媒体等机构宣传其产品等。而银行业客户资源丰富,可以公开宣传其产品,资金雄厚,但是不能经营信托业和证券业,其信贷规模要受额度控制,而且银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为了拓展业务,银行不得不开展与其它金融机构的合作,其中银信合作比较多,为的是取信托之长补银行之短,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从2005年首例银信合作成功以来,银信合作业务飞速发展。但是,其中违规违法操作也越来越严重,最常见的便是部分银行借助信托通道,违规开展银信合作业务做贷款业务,将贷款业务列为“表外”业务,逃避银监会监管,导致国家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失效,因此银监会于2010年7月紧急叫停了大部分银信合作业务。本文正是从该背景出发,分析了我国目前银信合作中各方的法律责任,力图找到我国银信合作中暴露出的种种问题的法律根源,厘清银信合作中各方的法律责任,最后在此基础上为我国银信合作业务的未来发展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使银信合作改变以前的不健康发展方式,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