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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探讨我国收养关系中建立和解除制度的相关问题和完善方法。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的建立与解除制度相关的部分条款并不完全适应时代和地区的发展要求以及实际收养关系中当事人的诉求,这些制度虽然是为了保护收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反而变成了合法收养的障碍。因此,为鼓励和促进建立正当合法的收养关系、保护收养关系中各方尤其是未成年被收养人的正当权益,笔者对上海几家婚姻收养登记中心进行了调研并参阅相关文献,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后撰写此文。本文认为我国现行收养建立和解除制度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收养人资格条件不够具体严谨。法律要求收养人在申请收养时“无子女”,这一要求的设置是为与计划生育政策相衔接,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要求显然具有滞后性。另外法律在设定收养人的年龄时,没有设置年龄上限,显然不合理。而法律要求收养人具备抚养能力,目前尚无判断收养人具有抚养能力的明确条文,实践中难以操作。其次,现行法律法规在试养期和收养考评培训体系方面严重缺失。我国收养的法定审查期限过短,加上试养期制度的缺失,根本无法保障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再次,现行收养解除制度不够完善。在收养关系明显恶化无法继续维持或收养人有虐待、遗弃等行为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送养人或收养人(被收养人已成年后)可向法院提出解除收养关系,除此情况外,收养人和未成年被收养人没有提出解除收养权的权利,作为收养关系的当事人,他们并不享受与送养人平等的权利。为此,本文提出以下解决方案:首先,完善和细化对收养人的资质条件。在符合生育政策的前提下,适当放宽立法中有关“无子女”条件;根据当地人口健康情况和平均寿命等情况,设定收养人年龄上限;设立具有专业资质的收养培训机构,确定和提升收养人抚养能力。其次,我国应规定不少于半年的试养期,同时政府可以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将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收养人、试养家庭进行考评和培训,以确认收养人是否真正具有收养资质和收养能力、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是否能够和谐相处。第三,应完善针对未成年之收养人的收养解除制度。允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收养人,根据其对实际家庭生活和自身情况的判断,拥有向民政部门和法院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权利,将保护障碍变成真正的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