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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关于庭审中审判长一被告会话的实证性话语进行了分析研究,探究了在法庭这个特殊语境中,制约人们日常交际会话的合作原则理论在审判长与被告这一对交际者之间的执行情况,从而勾勒出合作原则在司法领域的变体情况,及审-被之间合作交际的特点。
文章通过对苏州市沧浪区,平江区刑事庭四个案例有关材料的分析研究发现,围绕以公开审查犯罪事实,量刑定罪为目的的审—被会话基本执行了合作原则的四个组成准则,即质的准则,量的准则,关联准则及方式准则,但却很少顾及另一重要原则:礼貌原则;而处于对立面的两个角色之间的合作也因为其角色任务迥乎不同而呈现独特的不平等性,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