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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师法律身份及权利保障是影响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进而影响学前教育质量的根本性、源头性问题;法律身份不明、权利保障乏力已成为当前制约我国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影响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幼儿园教师身份不明及由此导致的幼儿园教师待遇过低、权益无保障状况也有违公平、正义的社会理想,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构,因而,明确幼儿园教师法律身份、保障幼儿园教师权利,不仅是促进学前教育事业普及与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的现实诉求。政策制度建设是明确幼儿园教师法律身份、保障幼儿园教师权利的关键因素。近年来,有关教师法律身份与权利保障的议题越来越受到国内外研究者的关注,取得了富有意义的研究成果,但当前探讨幼儿园教师法律身份及其权利保障问题的研究还很少,尤其是对幼儿园教师法律身份与权利保障的政策现状分析及相应的政策制度建设还缺乏足够重视和深入研究。为此,基于对幼儿园教师法律身份及权利保障的理论探讨与实证研究,深入分析政策制度对幼儿园教师法律身份及权利保障的影响及相应的政策制度建设,不仅有助于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教育政策学、公共政策学、公共管理学等相关理论,更对明确幼儿园教师法律身份、保障幼儿园教师权利从而促进幼儿园教师建设、有效提升学前教育质量有重要现实价值。 基于对国内外已有研究的成果与不足的分析,本研究以政策制度为切入点,坚持理论探讨与实证研究相结合、应然研究与实然研究相结合、并运用结构——功能的分析思路,综合运用文献、问卷、访谈等研究方法,对3省市1029名幼儿园教师开展问卷调查,对12所幼儿园教师进行座谈,对13名行政管理者、12名专家学者、12名幼儿园园长、30名幼儿园教师进行访谈,较为深入地探讨了幼儿园教师法律身份定位及权利保障的理想状态与现实状态,并从政策制度视角分析了影响幼儿园教师法律身份及权利保障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就幼儿园教师法律身份及权利保障的政策制度建设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与建构: 首先,本研究从教育学、社会学、法理学、政治学等多学科视角探讨了幼儿园教师法律身份定位问题,明确幼儿园教师的基本法律身份定位应该就是教师,不同类型幼儿园教师均应具有教师身份并享有《教师法》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在此基础上,不同类型幼儿园教师法律身份应根据其职业的公共性程度不同进行分类认定,主要面向弱势群体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公办园教师应具有公务员或教育公务员身份,享有《公务员法》或专门制订的《教育公务员法》所规定的权利;面向普通幼儿提供普惠性公益服务的非营利性民办园教师应具有公益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身份,通过制订公益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人事法律政策来明确其身份与权利、义务;而面向特殊需要家庭提供个性化服务的营利性民办园教师则应具有劳动者身份,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义务。本研究还分析了幼儿园教师法律身份的结构应以公务员或教育公务员身份教师、公益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身份教师为主,劳动者身份教师比例不宜过高。 其次,本研究基于对幼儿园教师法律身份及基本权利的理论探讨,运用自编问卷及访谈提纲,调查了解了当前幼儿园教师法律身份及权利保障的现状,分析了当前幼儿园法律身份及权利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证研究显示,当前幼儿园教师总体性身份不明确,身份分化呈碎片化趋势,身份不平等现象严重,身份结构与其职业的公益性不符;幼儿园教师报酬待遇权与进修培训权保障不理想,教师收入水平过低、收入差距大、福利待遇保障差,非在编教师、农村教师培训机会缺失严重;在专业自主权保障方面,则存在专业自主权与专业自主能力不匹配问题,民办园、无编制、无职称幼儿园教师对专业自主权的评价反而远高于公办园、有编制、有职称教师;幼儿园教师民主管理权保障状况一般,工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保障幼儿园教师民主管理权方面发挥的作用有限;幼儿园教师程序权保障状况不理想,教师不仅对各种权利救济途径了解有限,而且对其有效性的评价很低。 第三,本研究对影响幼儿园教师法律身份及权利保障的宏观体制背景与相关具体政策进行了梳理与分析,认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身份制、城乡二元分割的社会制度以及社会体制改革对幼儿园的冲击、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带来的制度变化是影响幼儿园教师法律身份与权利保障的宏观制度因素;而关于幼儿园教师身份的法律规定模糊、不一致、幼儿园教师报酬待遇政策、培训政策、管理政策及权利救济政策不完善是影响幼儿园教师法律身份及权利保障的具体的政策因素。 最后,基于本研究的理论探讨与实证研究结果,借鉴国内外已有的研究与实践经验,提出了明确幼儿园教师法律身份、保障其权利的政策建议:修改《教师法》,明确幼儿园教师的教师身份,并通过健全与完善相关法律政策,对不同类型幼儿园教师法律身份予以分类认定;在相关法律中明确幼儿园教师基于其法律身份的基本权利;完善幼儿园教师报酬待遇政策、培训政策、管理政策及权利救济政策,切实保障幼儿园教师的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