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全球性生态危机的爆发后,人类深刻反思了工业革命以来所秉持的“主客二分”的哲学观,各种生态伦理思潮风起云涌。“作为社会控制力量之一”的法律,必然会受到新的生态伦理观的影响,并对原有的法观念和法体系进行扬弃,以应对环境时代的挑战——新兴的“第四法域”生态法就是法律对环境时代所作出的回应之一。 “生态法上的人”(简称“生态人”)指的是呈现在生态法上、准备加以规定的人类的形象。它并不是真正生活中的人,而是一种研究所需的范式,即马克思·韦伯将其称为“理想类型”。本文在梳理归纳了法体系中存在“人的类型”后,剖析了“生态人”类型产生的原因及其内涵,最后还分析了生态人与环境权的关系。 本文共分四个章节,第一章分析了“理想类型”的概念、特点,以及社会科学可以用“人的类型”进行分析的原因,指出建构“人的类型”过程中所必须考虑的两个要素:“内在人性要素”和“外在环境要素”。 第二章从法律与人性的关系分析入手,将人域法根据人性的不同划分为身份法、其他私法、公法和社会法四个域场,并对 身份法上的“亲人”,其他私法上的“经济人”,公法上的“政治人”,社会法上的“社会人”类型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最后还指出了这些“人的类型”存在的整体不足,即无法对“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行分析和解释。 第三章从“人际关系的流变”出发,分析了生态法的产生原因,以及生态法与生态规律、生态伦理的关系,论证了生态法应该作为“第四法域”,并重点分析了“生态人”类型的内涵,指出生态法中的人就是在这种“大自我”观下的人,即在生态系统整体中,由于享受现代文明而背负有生态原罪,因而对自然界负有义务,必须追求人与自然的共同利益的人。最后还分析了“生态人”对法的价值带来的冲击,以及协调生态人与经济人、社会人之间价值冲突的原则。 在第四章中,本文分析了“生态人”与“生态环境权”之间的关系,从人的自然性—生态人—环境权这样的角度出发,得出环境权的实质应该是“种际权”,并廓清了环境权的内涵和外延,介绍环境权的子权利系统,最后还从实用主义的进路分析了环境权的实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