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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的案件在实务中多如牛毛,理论界和实务界围绕此问题展开的争论可以说是旷日持久。理论界主要围绕越权担保的效力和相对人善意的认定进行争辩。实务裁判则是对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效力经常作出差异性认定,即便得出一样的裁判结论,也是理由各异,这非常不利于维护司法的统一性与权威性。引发争议的一个重要原因是200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6条并未规定法律后果要件,属于不完全法条,因此需要借助其他法律认定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本文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效力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从实务角度出发,引申理论思考,进而得出自己的观点,并对其进行论述。在引言部分主要阐述了写作目的和意义、国内研究现状以及本文创新之处,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正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的实务分歧。因为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问题具有较强的实务性,所以本文首先以案例的方式引出分歧,并对法院的审判要点进行简要总结,然后归纳争议焦点,最后对产生分歧的原因进行剖析,包括法条本身的不完全性以及不同部门法之间的利益冲突。第二部分是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的性质分析。首先介绍学界关于《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范性质的争议。然后本文借助我国法学界普遍采纳的艾森伯格的法律规范“三分法”,从规范概念界定以及文义解释等角度得出争议条款是赋权型规范的结论,公司章程其实是对法律的贯彻,法定代表人违反此条规定,究其实质是违反了法定限制。第三部分是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通过第二部分的分析可知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属于违反法定限制,而201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61条第3款仅适用于对代表权的约定限制情形,因此本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作为认定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依据,并根据相对人主观状态认定为有效或效力待定,其中对相对人“善意”的判定进行重点分析。第四部分是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的责任承担。效力认定是前提,最后的责任承担是归属。本章首先介绍我国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责任承担的现行规定,包括《公司法》、《民法总则》《担保法解释》,然后对上述规定存在的问题进行评析,最后对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责任承担提出个人建议,针对不同效力认定结论,合理确定责任承担的主体,明确公司作为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行为的“受害人”可进行追偿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