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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往今来,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都与自然资源的开发及利用息息相关。自然资源是人类生产、生活最基本的物质来源。随着人口的增加、经济的发展以及科技水平的不断进步,人们对自然资源的开采速度也在飞速增长。就我国而言,长期以来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虽然带来了经济的腾飞,但同时也造成了资源的巨大浪费以及对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在对自然资源无尽的索取中,如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更为高效地利用好有限的资源,保护我国资源的战略安全,真正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并最大程度地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与资源的浪费,缓解人类与自然之间的矛盾,使人类与自然得以和谐共处,已成为越来越为人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成为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严峻挑战。资源税无疑是目前缓解这种种矛盾最为有利的武器,各国政府也纷纷加快资源税制的改革和完善以应对当今的全球资源不足的问题。2011年9月21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伴随了我国经济发展将近1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迎来了新的变革,表明了国家对于改变当前这种资源浪费、环境破坏等现象的决心,然而新出台的资源税条例是否真的如众人所期盼的那样,能够解决当前资源开采利用中所存在的各种各样的问题,答案恐怕不尽如人意。我们不能否认新的资源税制方案较之前的有着其明显的进步性,然而其本身的问题也是客观存在的。本文将经济学与法学相结合,在考虑其经济调节作用的同时,结合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相关理论,分析了我国在2011年资源税改革之后仍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改革建议。本文除引言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资源税制的相关概念以及我国资源税的特征、作用和历史沿革;第二部分阐述了国外资源税制得构建情况,从而为我国资源税今后改革提出一些可供借鉴的经验;第三部分着重分析了此次资源税改革的特征意义,并以新疆为例,将改革前后的资源税运行情况作了对比,对此次资源税改革的遗留问题进行了列举;第四部分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之上,为我国资源税今后的改革提供了一些政策和立法上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