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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逃费是对养老保险缴费逃避的简称,它是指养老保险的缴费人、扣缴义务人通过采取一系列的手段,逃脱(或部分逃脱)已成立的缴费义务,或者避免(或避免其中某些部分)缴费义务成立从而减轻或免除缴费负担的各类行为的总称。养老保险逃费包括两种情形,缴费逃脱和缴费避免。其中,前者是指,在相关主体的行为或事实满足法定征费要素要求,因而抽象的缴费义务已经成立的情况下,为了逃脱(或部分逃脱)该项义务而制造假象,企图使人误以为其纳税义务没有成立或其中只有某些部分成立的行为。避免行为则不同,它是通过采取一系列的行为,使行为人的相关行为或事实不能满足或不能充分满足法定的征费要素,从而使缴费义务不能成立,进而不承担相应缴费义务的行为。 养老保险逃费是强制性社会养老保险的产物。强制性养老保险中的政府干预是为了规制部分社会成员的“短视”和进行收入再分配。但是,在实际中运行中“养老保险税(费)”的税收非中性效果造成了市场的扭曲。政府在养老保险领域中的干预是通过强制缴费和养老金给付来实现的。但是,缴费、给付以及缴费和给付之间的联系程度却会对市场的资源配置活动造成影响,进而同时会对相关主体的收入分配状况造成影响。养老保险缴费增加了雇主的成本,减少了劳动者的劳动收入,所以,雇主、雇员都有逃费的激励。而缴费人(雇主和雇员)与征缴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为逃费提供了可能性。 现阶段,我国养老保险逃费的方式有,少缴、欠缴、逃避参保等缴费逃脱行为和通过改变雇佣/就业方式,薪酬结构等进行的缴费避免行为。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逃费很严重。法定养老保险的扩大覆盖面的速度很慢;欠费的企业很多,欠缴的数额较大;少缴的情况很普遍;通过非正规就业和利用工资支付中的税收优惠进行缴费避免的很严重;提前退休和农民工“退保”的也很多。这导致我国的养老保险无法有效地扩大覆盖面通过在更大范围内进行社会统筹来提高制度的运行效率;无法向弱势群体提供收入保障而有损于制度追求公平的理念;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补贴负担。 我国养老保险逃费状况严重的一般性原因是征缴机关的由于缺乏相关政策的配合而处于信息劣势地位,没有足够的政策资源有效地开展征缴活动。造成逃费状况严重的深层次原因在于缴费激励机制的扭曲和征缴激励机制的扭曲。由于养老保险制度转轨成本偿还方式的不合理,导致的缴费负担的代际不公和横向不公,基础养老金规定收益的给付方式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空帐”运营、收益不高,这些都造成了对如实缴费、参保的负激励。同时,由于省级统筹以及将来的全国统筹的预期,地方养老保险基金为了减少预期的统筹过程中收入再分配对当地的基金盈余的不利影响而征缴懈怠,放松征管。这两方面原因共同导致了现阶段逃费状况严重。 逃费治理的关键在于建立对缴费人的缴费激励机制和对地方征缴机关的征缴激励机制。前者要求政府直接偿还转轨成本,改革养老金计发方式而将给付与缴费在一定程度上挂钩,做实个人账户并进行投资。后者要求建立合理的养老保险转移支付制度,在地区之间的再分配和构建地方征缴机关征缴激励二者之间做好权衡。当然,完善制度安排,减少现有缴费避免的政策漏洞,降低征管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以及增强征缴机关的征缴能力也是逃费治理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