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因解约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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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讨论之无因解约权乃合同解约权之一,系指在特定的合同成立后,消费者得在一定的期限内无需任何原因解除合同,且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其能在特定情况下,给予消费者别样的保护,国外许多国家及地区都有明确规定。虽然无因解约制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否符合公平正义之理念?经分析可见,该制度能突破合同自由、合同信守等原则之限制,在其与消费者保护之间寻找到平衡点,且依据经济学数量分析,可达到利益最大化以及节约成本之要求。
  本文以各国立法比较分析为引,归结无因解约制度之正当性。后对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下,该制度之背景作一一阐述,以权衡利弊得出在我国确有建立无因解约制度之必要。本文认为无因解约制度可在我国合同法中得到确立,同时规定之细节,诸如无因解约权之适用范围、无因解约权之限制、无因解约权之告知义务、冷却期之期限等等,在本章的最后一部分,均具体提出本人对该制度设计之浅见及未来修法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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