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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违约在我国法学理论界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梁慧星老师就认为在确立了履行抗辩权制度后,双方违约制度是一个不科学的规定。司法实务中,处理此问题更是呈现出一种混乱的局面,履行抗辩权与双方违约的关系,确实是一个迫切需要厘清的问题。笔者认为,立法确立了履行抗辩权制度后,双方违约现象仍然客观存在;而且,履行抗辩权行使的不当,更是双方违约现象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系履行抗辩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因此,在考查清楚同时履行抗辩制度与双方违约的关系之后,则整个履行抗辩制度与双方违约的关系便迎刃而解了。本文中,笔者只着眼于探讨同时履行抗辩与双方违约的关系。 全文共32000字,除引言外,主要分三章进行研究。 首先,在引言中,从理论界对履行抗辩权与双方违约关系的分歧与实务界处理此问题的混乱,阐明了研究二者关系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第一章 同时履行抗辩权。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历史考察及比较研究、适用条件、与法定解除的区别等四个方面对其进行了系统的研究。 第二章 双方违约。从双方违约的概念、表现形式、产生的主要原因等三个方面对其进行了尝试性考查。 第三章 双方违约现象的减少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正确行使。在本章中,笔者在前两章对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双方违约两种制度进行系统研究的基础上,首先对两种制度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并认为履行的不当是双方违约现象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随后,笔者用大量的笔墨从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严格遵守、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各种违约形态中怎样正确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一些主要的双务合同及其变形中的具体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排除等四个方面论述了怎样正确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减少双方违约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