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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船、航空器、农业机械等移动源的保有量从整体上呈持续增长的态势。人们在享受着移动源为我们生产、生活带来的便捷的同时,也正经受着移动源导致的大气污染。在雾霾等大气污染现象成为人们赖以生存的大气环境的“新常态”时,人们意识到移动源的排放污染已成为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从我国近年来不容乐观的空气质量状况以及移动源数量日益增长的趋势来看,移动源的大气污染防治已迫在眉睫。移动源大气污染全程控制不仅依赖于环保技术的发展、产品设计水平等方面的提高,而且需要科学有效的法律制度作为支撑。我国移动源大气污染全程控制法律制度已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制定,1995年、2000年、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核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随着《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最新修订,移动源大气污染全程控制法律制度在内容上得到了丰富、具体规定上更加细致,但是我国现行的移动源大气污染全程控制法律制度仍存在诸多不足,体现在移动源大气污染全程控制法律制度的具体制度上:第一,在移动源标准上,移动源燃料标准与排放标准不严格,不同地区环境标准缺乏协调;第二,在移动源环保召回制度方面,适用对象范围狭窄,程序不明,法律责任不明;第三,在移动源排放检测与维修制度上,不同类型的检测制度缺乏协调统一,检测制度与维修制度缺乏有效衔接;第四,在移动源报废制度方面,适用对象范围狭窄,回收责任不明,规定的回收方式有限等。我国移动源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应当立足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移动源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经验,正确认识并划分“移动源”,完善移动源标准、排放检测与维修制度、环保召回制度、报废制度等主要的具体制度,最终实现移动源在整个生命周期的大气污染全程控制,让政府更科学有效地履行环境行政管理职能,切实保障公民合法的环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