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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制度。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开始全面开放,实行混业经营的外资银行必将不断涌入我国金融市场。外资银行相对于我国的商业银行在管理、信息、服务、融资便利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为适应竞争激烈的国际化市场环境,我国金融业顺应世界混业经营的浪潮,实行混业经营是必然的选择。
虽然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相比在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客户服务和资源利用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但是在混业经营模式之下,传统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以及操作风险都有增大的趋势,并会带来利益冲突、内部交易和资本重复计算等一系列的特殊风险。风险程度的提高,对风险管理提出新的要求,这就对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新的挑战。但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建立时间不长,为保持金融业的稳定和保证监管的有效性,不宜进行深度改革。
在对比了德国全能银行模式,英国银行母公司模式以及美国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风险管理之后,得出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监管模式对于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而言是最容易实现和达到的。在这个前提之下进行混业经营模式的选择可以实现最低的制度转换成本。因此选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符合我国现行的监管水平和监管现状,可以在保持制度平稳过渡的同时最大程度的享有混业经营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