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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律是用来解决债权人和债务人企业之间利益冲突的法律制度。破产制度显著地影响了债务人违约之后企业资产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分配格局。新企业破产法是我国经济的新宪法,它关乎企业的死亡和再生,解决企业市场退出和重整问题。本文的研究旨在考察当前在我国可用的三种破产机制对债权人和债务人行为和利益的影响。当债务人企业违约之后,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通过三种破产机制—破产清算、私下债务重建和重整来解决债权债务关系。本文使用案例研究的方法对每种破产机制下影响债权人行为和利益的因素进行分析。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比较分析,本文研究发现在破产清算程序下,破产成本和破产清算期间与债权人的受偿比率存在负相关性。在私下债务重建程序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各自的讨价还价能力是影响重组企业资产价值在两者之间分配格局的关键因素。在重整程序中,债务重整期间以及重整期间财务危机成本是影响债权人受偿比例的重要因素。债权人的讨价还价能力同样是影响其在重整程序下受偿水平的重要变量。私下债务重建和重整作为企业债务重组的两种方式各有利弊,但普通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下实现的受偿比率高于破产清算下受偿水平。本文使用数值模拟技术研究了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基于不同的破产机制预期下影响企业债券价格和最优资本结构的因素。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预期到只能通过破产清算解决债务人违约问题,那么破产成本和企业税率显著地影响了债券价格和最优资本结构。破产成本的上升将导致债券价格的下降,特别是债务人企业接近破产时,这种影响更为显著。如果除破产清算外,债权人和债务人还预期到可以使用私下债务重建或者破产重整解决债务人企业的违约问题,那么两者将就债务重组展开博弈。该博弈的纳什均衡解显著地影响了企业债券价格和资本结构。如果两者选择私下债务重建,本文模拟分析发现讨价还价能力在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的配置格局,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债权人的受偿水平。当破产成本较高,且股东的讨价还价能力较强时,债权人得到的偿付相对较低,企业债券的信用利差也随之增加。如果选择破产重整,本文研究发现最优资本结构和信用利差随着重整期间的延长而增加。相对于其他变量,讨价还价能力在债权人和股东之间不同的配置格局改变了重整期间影响资本结构的方式,但是其对债券信用利差的影响并不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