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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是一种科学认识活动,大多数司法鉴定都是一个演绎过程,即从一般到个别的认识过程,也就是说,从最普遍的科学原理出发,通过对具体案件检材的观察、测量、分析、比较,运用逻辑推理得出一个适用于个案的结论。
科学思维方法是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意义上的思维方法。科学思维方法是一些在自然科学领域中广泛采用、或具有自然科学特性、或以某自然科学为依据的思维方法,它侧重于定量分析和事实分析。这些方法早已越出自然科学的界限,成为思维科学的一部分,广泛地应用于思维活动和实际生活、工作之中。
由于司法鉴定这种科学认识活动与一般的科学认识活动具有很多区别,它是在多重价值约束下进行的认识活动,对司法鉴定中科学思维方法的深入研究,对于我们准确地进行司法鉴定和正确地认识司法鉴定结论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司法鉴定活动中有效地利用各种现代科学思维方法将大大提高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准确性,充分地发挥司法鉴定结论在诉讼过程中的证据作用。
本文运用科学技术哲学的基本理论,通过对司法鉴定活动中的科学思维方法进行分析,揭示了司法鉴定活动中的认识过程,及在这一过程中不同的思维方法的作用和其相互渗透的关系。分析鉴定结论的形成过程及其本质、类型,在此基础上分析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