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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相关立法的缺失及各地政策的差异等原因,我国不同地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在补偿对象、内容和范围等方面差异明显,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屡有发生。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相关权利一般仅指宅基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是两项不同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由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而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应由对房屋的建造有贡献的家庭成员所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同时作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对象和标的,征收补偿的内容也应当包括对宅基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补偿,故而征收安置房应由被征收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和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本文第一部分首先探讨宅基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性质、基本内容及二者之间的关系,指出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归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由对该房屋的建造有贡献的家庭成员所有。第二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分析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两种模式、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内容和补偿模式,指出应将集体土地上房屋作为独立的征收对象,其征收标的应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补偿内容亦应包括对这两项权利的补偿。第三部分根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标的和补偿内容,并结合其他影响征收安置房所有权归属的因素,指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的所有权应当由宅基地使用权人和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人共同所有。第四部分探讨非本集体成员购买农村房屋合同的效力,指出非本集体成员购买集体土地上房屋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合同生效后,买受人享有房屋所有权和房屋所附着土地的占有使用权。因此,集体土地上房屋出售后被政府征收,并以征收安置房作为补偿的,安置房所有权应当归属于买受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