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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赠与给子女,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方反悔要求撤销该赠与,实务界对该行为是否是赠与的认定不明确,却一直裁判不予撤销赠与。这种做法忽略了案件当事人之间不成立赠与关系时根本不能适用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将此类案件列为典型案例。最高法在典型案例分析中虽然给出了不予撤销的解释,却并未给出明确的法律适用。这导致司法实践中裁判理由不一,甚至相互矛盾。多数法院认为不适用《合同法》规定,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进行裁判;少数法院认为可以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还有认为该协议是目的性赠与,同时适用《婚姻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在目的性赠与的范围内进行解释。笔者以为裁判混乱是因为最高法给出了《合同法》第186条的适用情形,却没有明确该离婚协议的性质,也未说明该协议应依照《婚姻法》领域规定规制,还是应当依照赠与合同的规定规制。笔者通过将该条款与一般赠与相对比,得出只有在特定情形下,当事人之间才能构成赠与关系,非特定情形下,当事人之间不是赠与或特殊赠与关系。当事人之间成立赠与关系时,可以按照最高法的解释根据《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撤销当事人的赠与。当事人之间不成立赠与关系时,便只有从协议本身寻找解释路径。文章主体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梳理分析上海市法院近年来对该类型案件的裁判,并结合最高法的典型案例分析,得出当前裁判不一致的原因,即最高法的解释模糊了离婚协议的性质,使得地方法院认识不一。第二部分分析现阶段学界对于这一条款的认知、在法律适用上的考虑、以及在各自提出的解决方案中应当如何解释该不予撤销的裁判结果。第三部分从最高法的最后一条裁判理由着手,分析该条款是否属于赠与合同,在什么情形下成立赠与关系,以此得出《合同法》第186条的适用情形。第一二节的分析得出当事人之间具备无偿给付和承诺接受两个要件时,构成一般赠与关系。第三节分析特殊情形,即当婚姻关系的解除与“赠与”行为紧密相连,彼此互为条件时,不构成赠与。第四和第五节分别分析构成和不构成两种情形下应当如何解释该“赠与”条款的撤销。构成赠与的情形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解释该契约,不构成赠与的情形从契约本身效力及履行的角度进行解释,主要从离婚协议条款是否具有效力问题以及是否存在履行障碍这两个角度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