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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司法解释成为我国当前刑法适用的主要手段,它对缓解刑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之间的矛盾,促进刑法的统一适用,维护刑法的权威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理论界,诸多的刑法学者围绕着刑法司法解释的主体、范围、效力和体制等方面也进行了较多的阐述,然而,对于当前异常繁荣的司法解释现象以及这种现象背后所隐藏的刑法司法解释的“立法化”趋势却没有给予更多地关注。本文通过对刑法司法解释“立法化”现象、原因的分析,对刑法司法解释“立法化”的合理性的考察评析,探讨了应确立合理的刑法适用解释机制以化解刑法司法解释的“立法化”现象,以期对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实施,促进我国刑事法治的发展能有所裨益。导言部分概述了对刑法司法解释的“立法化”进行探讨的重要性及其意义,全文除导言外,共分为三个部分,约39000字,其中脚注约4000字。第一部分分析了刑法司法解释“立法化”的现象表现及形成原因。文章认为,我国的刑法司法解释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渐成一种“立法化”的趋势。数量庞大且涉及刑法适用各个方面的刑法司法解释、侵蚀立法权的越权司法解释、抽象性的司法解释以及立法技术在司法解释中的采用都是刑法司法解释“立法化”的表现。而刑法立法的粗疏、立法对司法解释的依赖性、法官素质不高以及司法<WP=4>解释权力观念的存在则是刑法司法解释“立法化”形成的原因。第二部分对刑法司法解释“立法化”的合理性进行了考察评析。文章首先从刑法司法解释的创造性角度进行考察,指出刑法司法解释“立法化”已经超出了司法解释创造性的限度要求;其次从罪刑法定原则角度进行考察,认为刑法司法解释“立法化”违背了罪刑法定;最后从刑法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实施的实效性角度进行考察,得出了“立法化”的刑法司法解释并没有达到使刑法规范更为明确的目的,相反却阻碍了法官素质的提高,减弱了刑法统一与完善的效应性的结论。通过三个角度的考察,文章认为,刑法司法解释的“立法化”并不具有不证自明的合理性。第三部分探讨了应确立合理的刑法适用解释机制,以化解刑法司法解释的“立法化”现象。文章经过分析讨论后认为,强化刑法立法解释的地位和作用,确立以立法解释为中心的刑法适用解释机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日趋严重的刑法司法解释“立法化”问题并清除其所带来的弊端。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立法化”现象的出现,在实质上是刑法解释权的分配不当,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以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司法解释为中心的这样一种扭曲的刑法适用解释机制所致。要化解司法解释“立法化”的现象,就必须要改革当前的刑法适用解释机制,认可并赋予法官在刑法适用中解释刑法的权力,建立起以法官解释为中心的刑法适用解释机制,并完善相应的制约机制,保障法官解释权的正确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