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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董必武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建人之一,也是第一代领导人中少有的受过系统法律专业教育的无产阶级革命家。他一生积极追求真理,不断探索治国良方,亲身经历了旧民主主义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从旧民主主义者成为一个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董必武既是革命家,又是法学家,他从事过律师、立法者和法官等专门的法律工作,这种知识背景和经历使他与同时代的革命家相比有很大的不同,他看问题,除了从政治方面,还从法律的角度去认识。他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法学思想,运用于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继承、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重要开拓者之一。
董必武作为新中国法制的主要奠基人,是共产党内坚决主张实行法治的第一人。他丰富的法学思想和身体力行的法律实践,表明中国共产党人在夺取政权的革命斗争时期和夺取政权以后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对法治理论的认识和实践有一个不断探索、深入和完善的过程。
董必武的法学思想和法制建设实践,是新中国依法治国历史进程的开端。从历史的发展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与董必武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依法办事法治观是一脉相承的。
近年来,对董必武的法律思想研究不乏有价值的成果,但同时也存在系统性不足之欠缺,因此我们从认识和把握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基本脉络和发展规律角度讲,对新中国法制的开创者董必武法学思想做全面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正文共分为六章
第一章董必武生平及法学思想产生、发展过程。任何人的思想都有产生、发展的过程,董必武的法学思想也不例外,董必武个人的生活轨迹以及社会实践决定了他的法学思想内容。董必武的法学思想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从1914年到1927年,这是董必武的早期时代,也是他法学思想的产生阶段。董必武从小接受传统私塾教育,后与科举考试决裂,接受新式教育,并积极参加革命活动。讨伐袁世凯的“二次革命”失败以后,董必武于1914年1月东渡日本,考入东京神户区私立日本大学攻读法律。在日期间,谒见了孙中山,加入中华革命党。回国后和朋友合开律师事务所,在从事革命事业的同时,开始他的法律实践活动。第一次国共合作期间,董必武以国民党员身份,亲自主持或参与制定、审议了许多带有法律性质的议案,这些议案有的为程序法性质,有的为实体法性质,它们给当时湖北省的农民运动和维护农民权利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这一时期初步产生了董必武早期的人民法律观。从1928年进入苏联学习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这是董必武开创革命法制的时期,也是他法学思想的形成时期。董必武在苏联系统学习和研究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理论。1933年回国后在中央苏区先后担任中央工农检查委员会委员、中央党务委员会(即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临时最高法庭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中央工农检查委员会副主席,开始具体领导苏区根据地的法制工作。1948年9月,董必武当选为华北人民政府主席,主持制定、签发了几十种条例、政令,为新中国法制建设和政权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这个阶段,董必武对诸多法律问题如法的本质、法与国家、人民民主政权形式、党政关系、党群关系等都进行了深入地探讨,其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已然形成。建国以后,这是董必武法学思想的发展、成熟与完善时期。董必武此时致力于新中国的国家政权建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他一直担任国家政法方面的领导工作,他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同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系统地阐述和解决现实生活中有关法律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力求探索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规律,此时,他的法学思想日臻成熟和完善。
第二章人民民主建政思想。董必武从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出发,深刻地揭示出国家的本质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资产阶级在这个问题上总是故意掩盖国家的本质,把国家说成是超阶级的。无产阶级必须要通过武装斗争掌握国家政权,董必武明确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是以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即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有最广泛民主性的政权组织形式
董必武从两方面论证了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依据,我们人民政权政治力量的源泉只有人民代表大会才能表示出来。一是我们国家有很多制度,如婚姻制度,税收制度,司法制度,等等,这些国家制度都只能表示政治生活的一面,只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代表我们政治生活的全面。二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不是依靠从前任何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是由人民革命直接创造出来的。人民代表大会具有一种至高无上性,它一经宣告成立,人民代表大会就有权制订各种制度和法律,不需要任何机构批准。而其他任何制度则必须经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或由它授权的机关批准,才能生效。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政府,也可以罢免政府工作人员,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是政府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因此政府必须为人民服务。
董必武从理论上提出了正确处理中国共产党与国家机关关系的三项原则。这三项原则对于划清中国共产党组织与国家政权机关的职能,理顺党政关系并逐步把他们之间的关系制度化、法律化,具有非常重要意义。党要领导国家机关,但是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应当把党的职能和国家机关的职能混同起来。中国共产党不能因领导国家政权机关就包办代替国家政权机关的各项工作,也不能因领导政权机关而取消党组织本身。
第三章依法办事的法治观。董必武作为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奠基人,他在法学理论上的造诣使他对法制对一个国家的重要性有着清醒地认识。国家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中国虽然没有西方那样的法治传统,但也开创了新中国的人民民主法制。可是新中国的法制还不完备,不重视和不遵守法制的现象还很多,所以董必武提出“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
依法办事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有法可依,二是有法必依。有法可依,是依法办事的前提和基础;有法必依,即按照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办事。董必武的依法办事法治观,成为邓小平同志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以及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确立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重要理论渊源。董必武强调“依法办事”的关键在于领导干部遵守宪法和法律。有法不依,法就会失去它的权威性。董必武分析了不重视和不遵守国家法制现象的历史根源和社会根源以及不重视法律的心理因素。指出大规模群众运动不依靠法律,反而有突破法律的特点,此外,中国社会各阶级自身的特点,也会影响到他们守法。要实行法治,必须消除这些根源,董必武强调要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守法教育。培养全民的法律意识,弘扬法制精神,不能混淆政治意识和法律意识。尤其要重视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
第四章董必武的立法思想。法制和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国家专门机关的立法活动是建立法制的前提和基础。董必武说:“法制这个东西,是人制订的,不是天生的。”党领导人民夺取国家政权以后,应当以必要的法律形式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及时地表示出来,实行法制。董必武强调必须要重视立法工作,完善人民民主法制。尤其是在彻底打碎了旧政权及其旧法制以后,一定要建立新法制,否则就会陷入无政府主义。但是,立法不能随意,立法必须遵守法制统一原则,以严格的立法程序限定立法权的行使,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要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来立法,以保持社会主义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董必武严肃地批评了在立法上存在的法制不统一问题。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要求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必须要从中国的现实国情出发,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与中国具体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实际相联系,根据当时的社会情况来立法以及及时修订法律。如果制定某一法律的社会客观情况和社会关系情况发生了变化,国家立法机关就应该尊重变化了的社会客观实际,及时进行法律的修订活动。立法民主原则从本质上讲来源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人民民主,即人民当家作主。民主立法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最重要体现之一。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来制定法律,把人民群众的意志上升为法律,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立法的民主性。真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立法权力。还要充分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法律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董必武强调法律要立足于总结国家本土的经验,把可以上升为法律的部分经验,通过法定程序固定下来。对于其他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中国也应当认真学习和研究,这种学习和研究包括吸取苏联在国家立法过程中的有益经验和教训,以避免我们走和苏联相同的弯路。
董必武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理论,指出法律有鲜明阶级性的,不同本质的法律,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不同,体现的阶级意志不同,因而本质不相同的法律是不能因袭的。必须彻底摧毁六法全书。董必武关于对待旧法与新法的态度的论述,对于人们认清旧法和新法性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董必武的观点也是当时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一致主张。但是这种主张今天看来表明了当时我们在理论上的不够成熟。从人类文化发展历史的角度看,法律文化是历史的产物,历史是有连续性的。相同阶级本质的法律文化之间彼此有相互继承的关系,不同阶级本质的法律文化之间可以批判地继承,不同国家或民族的法律文化之间也可以批判地继承。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是,法律的内容不仅仅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还包含着人类社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对客观规律的总结,有共性的东西,对于其中有益的东西,我们是可以将它吸收过来,为我所用的。既不能盲目排斥,也不能机械照搬。
第五章人民司法思想。司法的重要性在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中是不言而喻的。司法作为解决社会纠纷与冲突的工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董必武从来不脱离政治孤立地看待司法的作用,明确指出新中国人民司法的本质和作用就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强调司法是社会主义国家阶级斗争的重要工具。董必武提出在大规模的激烈的阶级对抗基本消灭以后,社会主义社会内部人民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人民司法工作必须随着这种变化而及时调整工作的重点。董必武要求人民法院在进行司法审判时要正确认识和严格区分并最终妥善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董必武反复阐述了人民司法工作必须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董必武揭示了人民司法最重要的内涵是司法真正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只有作到人民司法为人民,这样的司法才能获得人民的信任和支持,才能树立司法权威。因此,司法工作必须一切以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标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切实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同时人民司法机关要尽最大努力方便广大的人民群众诉讼。避免错案。
董必武深谙司法程序在保证实现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作用,殚精竭虑地积极推动新中国司法程序制度的建设。提出搜集总结各地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时所依据的诉讼程序的资料,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参考。可见,董必武非常注重从中国的客观实际、特殊国情出发,力图从现有的人民司法工作实践中挖掘经验,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第六章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中国没有重视法律教育的传统。董必武作为法学家,对于这一国情有深刻的了解。他深知培养专门人才的重要性。在他领导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时期,他把培养为新中国法制建设服务的人才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去抓。他提出多层次、多途径培养各种各样的法律人才,一方面加强正规法律院校的建设,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在职司法干部的培训,还可以通过办函授学校和夜大学培养人才。董必武作为一个法学家,他特别强调法学是一门重要的社会科学,积极推动法学研究工作。他主张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情况进行仔细深入地研究法学理论和司法实际。
结语董必武的法学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律学说与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相结合的产物。董必武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重要开拓者之一,他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依法办事思想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理论渊源。他对党群关系、党法关系、党政关系的阐述,为中国共产党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科学执政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正如彭真同志代表中共中央在首都举行的董必武诞辰100周年纪念会上所肯定的,“董必武同志的马克思法学思想,对于我们今天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