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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中就有关于民商事仲裁的文字记载。随着经济主体和贸易关系的多元化发展,越来越多的民商事纠纷选择仲裁解决,特别是在国际商事领域,仲裁已经成为解决争议最普遍、最重要的方式。仲裁协议是仲裁存在之前提。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既可以约束协议双方,也赋予仲裁庭仲裁管辖权,甚至还决定着仲裁裁决能否顺利得到法院的强制执行。中国仲裁起步较晚,1995年9月1日我国第一部《仲裁法》正式施行。相较于理论发展与实践操作,中国现行仲裁立法对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规则限定过于笼统,使得实务中仲裁条款法律效力的认定依赖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与说明,不利于中国仲裁制度的发展。本文拟以甲气体公司诉乙钢铁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案为切入点,以案件争议“仲裁条款法律效力的认定”为中心,结合中国仲裁立法规范及相关解释与仲裁实务,详细梳理案件所引发的仲裁条款法律效力的认定问题,从而总结出中国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协议法律效力认定制度的缺失和不足,以期为我国仲裁条款法律效力的认定提出创新性建议:第一部分,对案件及其审理情况作必要概括,并引出案件的争议焦点和案件研究意义;第二部分,以中国仲裁立法层面为起点,综合当前国际仲裁理论层面,对案件争议焦点“约定仲裁机构是否明确、唯一”所带来的仲裁条款法律效力认定问题进行剖析;第三部分,通过前述分析总结中国仲裁条款法律效力认定制度的不足;第四部分,对案件分析进行法律思考,提出适合中国仲裁条款法律效力认定制度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