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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的核心权力,同时又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它的运用是现代行政的必须,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给行政相对人带来福利;另一方面它的不当行使又会极大地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滋生腐败,甚至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对自由裁量权的研究一直是行政法学界的重要课题之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作为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行政自由裁量权贯穿于其各项职能之中。在系统内部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认识日趋一致,但是缺乏对质监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全面论述。笔者作为质监部门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深刻体会到自由裁量权对于质监部门有效履行职能的积极意义和自由裁量权不当使用的弊端,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对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提出自己的观点。本文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自由裁量权的基本理论,从自由裁量权的语源和历史发展开始谈起,在结合国内外主要观点的基础上得出笔者认为的自由裁量权的法律定义,即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合法合理的进行选择的权力。第二部分是关于质监部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本部分首先从共性和个性相结合的角度论述了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接着阐述了质监部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即行政立法自由裁量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并重点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探讨;质监部门在目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存在着法律、法规不健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缺乏有效监控手段和自由裁量权滥用等主要问题;在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自由裁量权不当行使的危害。第三部分是规范质监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对策分析。首先提出,质监部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应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接着探讨了规范质监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部对策,这是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重点,主要包括: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完善质监行政执法程序,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上级对下级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加大宣传力度、开展理论研究。对于规范质监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外部对策,笔者认为应包括加强立法,对规范质监自由裁量权提供法律支持;进一步完善司法监督和进一步加强接受社会监督的力度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