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纳税人权利,指纳税人因可能纳税或纳税而依法享有的其正当要求和合法权益得到满足和保障的权利。以“纳税人权利”与“公民权利”之间的逻辑联系、“纳税人权利”内涵的界定为逻辑基础,以政治学的社会契约论与人民主权论、经济学的公共物品理论和税收价格论、法学的公法上的债务关系说为理论根据,纳税人权利在外延上可分为广义纳税人享有的权利与狭义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前者主要包括纳税决定权、纳税立法参与权、知情权、用税监督权及其派生的各种程序性权利;后者主要包括关于纳税本身的实体性权利、关于纳税本身的程序性权利与关于救济前述权利的程序性权利三种。纳税人权利的立法保障即通过立法,使税收问题的基本规范得以制度化,其构成保障纳税人权利之其他方式的制度基础和前提。以英、美、法、德为代表的域外先进宪政国家,通过在宪法和法律中确认税收的基本事项,制衡税收执法机关的税收权力,通过税收立法实现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障。这些国家通常将与纳税人权利保护有关的内容在宪法和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围绕纳税人权利的实现进行制度设计,不仅在宪法中确立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和税收公平主义原则、通过“税收三权”的划分控制政府的税收权力,还通过建立健全的纳税人权利保护法律体系、建立完备的纳税人权利体系、规范纳税服务和设置灵活适用的纳税人救济制度保障纳税人的权利。坚持民主立法、坚持税收入宪、坚持“税收三权”的合理划分和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坚持以纳税人权利为中心进行制度设计,是域外先进宪政国家通过立法权制衡税收执法权保障纳税人权利的基本经验。我国保障纳税人权利的立法现状中,规定纳税人权利保护基本事项的法律层级太低、某些纳税人权利保护的事项缺少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关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内容过于原则化。我国宪法缺少税收法定主义和税收公平主义的全面规定、缺少“税收三权”的划分原则和缺乏明确的税收立法权划分;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法律体系不够完备、现有法律在内容上缺乏完整的纳税人权利体系、缺少可操作性的纳税服务规范、缺少适应当前税收实践的纳税人税收争议救济制度。为此,我国应该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当前税收法治环境,坚持民主立法,在宪法中确立税收法定主义和税收公平主义、合理配置“税收三权”、明确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加快《税收基本法》的制定,然后以《税收基本法》和《税收征管法》为主线,规范纳税人权利体系、纳税服务、纳税争议救济的内容,全面地实现纳税人权利的立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