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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载体,在众多国家机关、职能部门里发挥着最为基础的作用。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之一是“重大事项决定权”。在中央一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国家重大事项决定权”;而地方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具备的全部职权里,最重要的、最能体现该机关本质的也就是“重大事项决定权”。《宪法》以及《地方组织法》所赋予的这项职权,体现了地方级别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与威严;该职权同时也是人民民主的体现,是人民群众实现当家作主的方式。最近几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这一职权、议决本辖区内的大事,并且以此在推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等方面的积极探索中卓有成效。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健全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制度,各级政府在重大决策出台前需要向同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大环境中,这一句话的公布就对地方级别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出了新的要求、指明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的趋势,也必然能进一步促使地方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把“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地更好。但相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其他三个职权——“立法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理论探讨和实务操作似乎踌躇不前。其已然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短板,严重制约了其法定职能的完整、有效行使,也影响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在导致这个情况发生的诸多因素里,最主要的原因应该是“重大事项决定”这一职权在内容上缺少实质的定性、形式程序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以及缺少相应的、强有力的保障机制。本文正是从三个方面来探索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如何能够更好地行使该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