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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渐完善,公司也愈来愈显示出重要性和影响力。正因为如此,公司的人格是否健全,公司是否是一个负责任和有能力负责任的经济人,就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之一。公司资本的充实是公司人格健全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因此,股东出资对于股东与公司都有重要意义。股东因出资而取得股东权利,并以有限出资来承担有限的责任。对公司而言,股东的出资既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也是其运行的物质保障;对于其他股东而言,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每个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既是对公司章程的践行,也更好的使得公司得以发展,这也是发起人成立公司的目的所在。在实践中,瑕疵出资不但影响着公司资本的充实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还影响着公司长远发展,给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维护也带来许多不利影响,加大了债权人维护权利的难度。我国现行法律对这部分没有明确法条加以规定,同时在学界的理论研究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作为对立法的建议。因而各地法院判决各不统一,实践中经常出现相类似的案件得到不同裁判的现象,司法统一性、权威性受到严重挑战。因此,作者认为应当对这一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和综合论证,以完善公司立法。以案例开篇,案例贯穿了全文,重点分析了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股权行使和主体责任,并对相关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的自我认识观点。瑕疵股权问题的现实意义是显而易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