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未成年人,作为蓬勃发展、欣欣向上的群体,其权益的保护固然重要;受害人,作为在侵权行为中遭受损害的一方,弥补其所受损失乃是侵权法的职责所在。但是,当未成年人的利益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相碰撞时,法律应如何抉择。这已成为无论理论上还是司法上争论不断的问题。法律,在某种程度上,被称之为利益的平衡器,那么,应如何完善未成年人致害责任制度呢?而在这一制度中,责任能力问题至关重要,它使得加害人负其责,被害人得到保护。关于未成年人的责任能力,不同的国家亦有不同的规定,可谓各有优劣。而我国立法上对这一问题的规定颇为模糊,一度使司法陷入困惑。基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厘清有关法学概念,重构这一制度,完善其内部体系,定纷止争。在本文的思路方面,笔者认为,未成年人致害责任情形下,未成年人有无责任能力是其承担责任的前提,未成年人有无过错是其承担责任的最终原因;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言,监护人有无过错是其承担责任的基础。然而,在上述两种因素的分类组合下,未成年人致害责任的主体、性质以及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都有所不同。因而,未成年人的责任能力、未成年人的过错、监护人的过错将成为该制度的核心。本文将以上述问题为文章的论述重点,以未成年人致害责任制度的概念和起源为逻辑起点,以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为参考对象,构建未成年人致害责任制度。在本文的结构方面,第一章为引言,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意义、问题的提出以及文献综述和研究方法。第二章为未成年人致害责任的制度起源和概念,在未成年人致害责任的制度起源部分,笔者阐述了这一制度的起源以及在近代立法上的体现和理论依据,从而得出这一制度的发展脉络和立法目的;在概念部分,笔者主要界定了未成年人致害责任与监护人侵权责任、监护人责任等概念的关系。第三章笔者运用比较的方法考察了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法国、荷兰以及俄罗斯关于这一制度的规定并对其作简要的说明。第四章为本章的重点,笔者主要论述了未成年人的责任能力以及与民事行为能力的联系和区别,然后对未成年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第五章笔者论述了在未成年人致害责任中,未成年人的过错和监护人的过错以及对过错的认定。第六章是在第四章和第五章的基础上分析了不同情形下未成年人致害责任的承担,从而完整地构建未成年人致害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