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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我国教师任用制度沿用的是行政派任制,虽然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起到了稳定教师队伍的作用,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在学校之间调配师资,解决学校之间师资的余缺问题。但存在岗位职责不明确、人员流动渠道不畅、竞争意识缺乏等弊端。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国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全面推开,教师管理制度实现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由固定用工向合同管理的转变发挥市场对人力资源起配置作用,推行教师实行聘用制势在必行。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教育法规的要求和完善教师管理制度的需要。《教师法》明确规定了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中小学教师普遍开始推进教师聘用合同制。教师任用制度发生的巨大变化必然要对教师队伍的建设和发展产生深刻而长远的影响。推行教师聘用合同制目标就是破除教师的干部身份终身制和行政任命制,引入竞争机制,把聘用制度作为中小学一项基本的用人制度。学校与教师都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和权利,实现用人上的公开、公平、公正,实现中小学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教师聘用合同制就是通过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签订合同,用一定的契约的方式(即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义务和权利,聘请有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它的本质上是一种用契约(合同)方式规范的一种教师任用制度。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包括聘用合同期限、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岗位纪律、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和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等。推行教师聘用制体现以人本主义的管理思想,承认人的利己性,承认人性的弱点,教师聘用制正是基于这样的人性分析设计的。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可以依法明确教师的法律地位和身份,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使教师的职业身份从“干部”转变为《教师法》定义的“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扩大了用人单位的自主权,促进教师提高专业素质,有利于促进教师的有序流动、均衡分布,解决了人员出口问题,建立起一个“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用人机制。教师聘用制度在我国是新生事物,我国教师实行聘用制度的研究不够深入、系统,推行过程中也出现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是缺乏配套相关法律,至今还没有教师聘用方面的法律法规,教师聘用合同的法律性质等存在争议;相关政策也不配套,如社会保险制度不完善等,学校内部管理制度与教师聘用制度不配套,像校长负责制、教师考核制度等不健全都影响聘用制度的推进。教师聘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地方聘用合同的订立流于形式、教师的聘用标准不统一、聘用期限不科学、聘用程序不严格等。针对我国实行教师聘用制度中出现的一些不足和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教师聘用制度,发挥这种制度的优越性,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出了一些建议和对策。主要包括:尽快制订或出台教师聘用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真正做到依法聘用,并赋予教师的诉讼权利,普及教师聘用制的有关法律知识,以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等;进一步完善与聘用制度相配套其他制度,如校长负责制、教师考核制度、分配制度、监督机制和教师培养培训制度,促进教师再发展;进一步规范聘用工作程序,进一步规范聘用工作程序,严格解聘规定和程序,拓宽教师的选聘渠道,妥善解决未聘人员的出口;需要进一步加强教师聘用制的理论研究,深入调查和总结各地实施聘用制的经验及教训,注重可操作的运行机制研究,加强与教师聘用制配套的外部机制研究,加强与国外教师聘用制的比较研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