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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赔偿制度以保护合同预期为目的拓展着合同的生命力,一方面通过可得利益的实现来驱动合同当事人的交易积极性,另一方面利用可得利益的全面保护维系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尽管各国或各地区在法律传统、法律文化、法律认知等方面存在着差异,但在保护可得利益问题上却是异曲同工地相似,都将可得利益保护纳入到合同救济制度之中。我国法律体系中也不例外,《合同法》113条规定了可得利益赔偿制度。 可得利益赔偿是我国现行合同救济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在理论层面,经常与信赖利益、期待利益等概念相混淆,造成理论上的认识争议。在立法层面上,仅限于少数条文,但未明确规定其认定标准和计算方法,导致实践中的操作困难。在司法实践层面上,由于证据规则、计算规则等问题无明确规定,加上裁判者对可利益认识上的争议,常常产生“同案不同判”的司法乱象。笔者认为,可得利益赔偿的定性上没有争议,关键的障碍在于可得利益证明规则与计算方法的确定上,能否正确运用可得利益的证明规定及具体选择哪种可得利益的计算方法,将导致可得利益定量上截然相反的差异。本文试图通过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结合可得利益制度的特殊性及我国目前的具体司法实践,对可得利益制度进行全面的分析,以期能厘清理论上的争议,推动立法上的完善,促进司法实践中具体问题的有效解决。本文除了引言、结论之外,分为五章,具体如下: 第一章从可得利益的概念、特征、与其他合同利益的比较、产生机制和比较法考察等方面进行剖析,从宏观上对可得利益的内含与外延进行界定;第二章对可得利益损害赔偿的证据规则进行论述,从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第三章对可得利益损害赔偿的计算规则进行研究,具体从一般计算原理、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三方面进行讨论;第四章探讨可得利益损害赔偿的限定性规则,从反面为可得利益的计算提供可操作的依据;第五章对可得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提出思路,以期能推动认识上的统一与立法上的进步,从而促进我国可得利益赔偿制度在实践中更好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