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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确立了行政复议制度的书面审理方式。在实践中,行政复议书面审理方式不公开、不透明,复议申请人无法有效参与审理过程,因此对复议结果并不信服。作为行政程序重要构成的听证制度,具有公开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特点,与封闭的书面审理方式形成鲜明的对比。在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探索中,听证制度以其公开、质辩的特点进入立法者的视域,被地方立法者引入行政复议审理,增强了行政复议决定的公信力。但截至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有关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立法混乱,规定不一,因此,有必要梳理关于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现行规定,分析当前规定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建议,以保障行政复议制度解决纠纷、救济权利、监督权力等功能的发挥。正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分析行政复议制度引入听证的背景和当前的立法现状。首先介绍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概念,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组织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案件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展开言词辩论的一种审理方式。为明确行政复议听证的内涵,将行政复议听证与书面审理方式,以及其他类型的听证作了比较研究。其次分析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背景,一是对行政复议制度性质的重新定位,二是反司法化的程序规定遇到的现实困境,三是受到域外法的影响。最后对当前我国丰富的行政复议听证立法与实践进行梳理和反思,现有规定既有形式上的差异,即存在专门立法和统一立法两种形式且立法位阶不一,也存在内容上的不同,集中体现在听证范围、听证程序、听证笔录效力的规定上。第二部分:对当前我国行政复议听证的适用范围进行反思与重构。首先总结当前对行政复议听证适用范围的规定,包括重大、复杂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决定听证的案件,以及其他案件类型。其次指出目前规定存在的缺陷,认为当前的受案标准并不合理,既没有纳入复议终局案件,也没有规定不适用听证的案件。最后提出对行政复议听证适用标准的建议,认为应当将复议终局的案件纳入听证适用范围,明确规定应当适用复议听证的案件范围,以及不适用复议听证的案件范围。第三部分:分析行政复议听证的主体。一方面对当前我国行政复议听证的主持人制度进行归纳和反思,分析如何处理听证主持人与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关系,认为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不必过多参与听证程序,听证主持人仍应当由复议机关的专职人员担任,但应当安排1或2名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委员参与听证,进行监督。提出应当提升行政复议听证主持人的素质,并赋予听证主持人初步建议权,以防止听证程序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对行政复议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进行论述,指出应当明确听证当事人的外延,并赋予其明确的程序权利。第四部分:对行政复议听证的程序进行研究。按照行政复议听证会举行的程序,首先论述行政复议听证程序的启动,认为一方面应当在某些案件中赋予行政复议申请人充分的听证程序启动权,另一方面赋予复议机构程序启动权,使复议机构有权通过听证查明案情;其次论述行政复议听证会的举行,认为听证会的举行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应依职权主义的模式进行制度构建,应当落实听证的质辩制度,并对听证会进行的程序进行梳理;最后论述行政复议听证的效力,重点论述听证笔录和听证意见书的效力,认为应当引入案卷排他制度,防止听证走过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