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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行为在社会中较为常见,多数紧急情形发生时人们并不能及时寻求专业救济,往往要依赖陌生人之间的互助,这就突显了紧急救助的重要性。但近年来因救助行为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在拷问人们良心的同时,也对法律的漠视提出警示。郑州的李凯强案、重庆的万鑫案的发生引发了社会一片哗然,后来相似案件不断出现,使潜在的救助者受到打击,人们再面对紧急情形时,充满顾虑,不敢再轻易伸出援助之手。如今,为了构建和谐型社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民法总则》设立了第184条,目的就是消除人们实施紧急救助的顾虑,鼓励人们伸出援助之手,重塑公众信心,传递社会正能量。《民法总则》的第184条规定了救助者对受助者施救而致受助者损失的,免除救助者的民事责任。这是我国在民法上第一次提出紧急救助的概念,是我国立法的创新之举,对于匡正社会风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化解当前社会矛盾、免除救助者的顾虑来说,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具体分析可以发现,完全免除救助者的责任会使救助者的权利明显扩张,在违反民法上的公平原则的同时,忽略了由此造成的新问题,即被救助者自身的损失无人承担。另外,我国对于救助者的救济体系并不完善,实践中很容易出现救助者因实施救助行为受损而陷入无法负担的困境,无形之中又增加了救助者实施紧急救助的成本,而且对于现实生活中救助者因实施救助而被诬陷的情形法律也并未加以有效规制,使得此类事件一再出现,对公众的信心造成了沉重打击。因此,笔者主张增加对救助者主观过错的认定,强调救助者的善意并引入比例原则加以规制,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再者建立对救助者的全面补偿体系,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紧急救助基金制度并修正相关法律,以加强对救助者权益的保障,有效减少救助者的救助顾虑;最后确立侵犯救助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增加受助者实施诬陷行为的成本,并为救助者提供司法上的保障,比如明确举证原则、要求法官正确运用经验法则,注意平衡法理与情理的关系等,以遏制类似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