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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业是高风险行业,期货交易的高财务杠杆作用,使得期货品种稍有小幅度的变动,就会引起投资价值的大幅度增减,甚至招致巨额损失。期货公司作为期货市场中连接投资客户与期货交易所的金融中介机构,其财务状况、品行操守、经营能力直接关系到投资者对期货市场的信心,关系到期货市场的效率、稳定、功能发挥以及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政治稳定。因此,期货公司的市场准入制度是大多数国家法律重点把关的内容。政府通过立法规定期货公司的准入条件,并授权期货监管机构对准入条件进行审核,以实现对期货公司的前置性监管,把好期货市场的第一道关,确保合格、具有专业资质的期货公司进入期货市场,净化期货行业,控制期货风险,维持期货市场秩序,积极稳妥地促进期货公司的发展。我国期货学界及法学界对期货公司市场准入制度的研究十分薄弱,本文试图在此领域做些努力,从探讨我国期货公司市场准入制度发展历程入手,以期货公司市场准入制度的价值取向为主线,借鉴国外期货公司市场准入制度中的经验,对我国现今的期货公司市场准入制度进行剖析、指出其弊端,提出作者的立法建议。论文第一章是全文的绪论,介绍了本文的写作缘由,对期货公司、市场准入制度等概念予以界定、明晰,并指出本文研究的理论意义及现实意义;论文第二章分析了建立期货公司市场准入制度的必要性,并从我国期货公司市场准入制度的发展历程入手,纵观了我国期货公司市场准入制度的历史演变过程及其带来的期货市场状况,同时对我国期货公司市场准入制度的价值取向进行探讨,确立了我国期货公司市场准入制度应秉持“安全为基础、效率为根本、公平为保证”的价值目标;论文的第三章与第四章是全文的重点,着重探讨了构成我国期货公司市场准入制度的实体制度和程序制度。第三章所占篇幅最大,介绍了国外期货立法中的先进经验,分析了我国期货公司市场准入的实体要件,从资产条件、股东资格、业务范围、从业人员四个方面对我国期货公司市场准入实体制度进行分析、探讨,指出其缺点与不足,并分别提出立法对策;第四章探讨了我国期货公司市场准入的程序制度,针对程序制度的弊端,提出作者的立法建议及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