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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文化意识的积淀、是非物质性的文化信息利益和传统智慧的结晶。近七八年来,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卓有成效的全面展开,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由以往的单项的选择性的项目保护逐步走上全国整体性、系统性的全面保护阶段。本文在完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属”解析及立法保护现状的基础上,先确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权属性进而进一步阐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事保护的必要性。而对于如何采取民事立法保护手段又存在保护模式的选择问题。一方面,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具备传统的知识产权属性,因此那种试图在不改变既有知识产权制度格局的前提下,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到知识产权保护框架内来的做法并不科学。实践中遇到的诸多问题也便是对这种做法的挑战。另一方面,否定前者是否又意味着要完全抛开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另行研究-套全新的非物质遗产保护法。对此笔者也持否定态度。实事求是而言,在面对采取何种模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问题上要结合非物质遗产的不同类型分而论之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详细阐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类型。第二部分试着对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进一步阐述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民事保护的必要性。第四部分则接续研究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事保护践行机制。践行机制的研究为本文的核心部分。该部分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展开论述。宏观层面涉及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选择的问题。微观层面则涉及到主体制度确认问题。对于保护模式选择问题,要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类型不同情况分而论之;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确认制度本文创造性的将现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来。建议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体管理协会”这-公益性的社团法人来承担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