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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阳光财政”,其实质是把权力的运行公开化,让理财行为在阳光下运作,以利于把社会的监督渗透到权力的运作过程中,从而达到监督的经常性、有效性,以防止权力的滥用。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代议制民主政治制度。国家权力机关对由其产生的政府的预算进行监督,体现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政原则。打造阳光财政,是市场经济法治化的内在要求,是加快公共财政支出的民主化建设,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和作用的必然要求,它有利于从制度上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推进廉政建设,从而从源头上减少腐败的发生。
政府预算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即具有独立财产权的纳税人担负着政府的财政供应,就必然要求监督政府的财政,以政治和法律的程序保证政府收支不偏离纳税人的利益,保障委托人的财产权利不受政府权力扩张的侵犯。预算透明是保障公民对政府活动知情权的一个重要条件,只有在社会公众了解了政府如何使用公共资金的情况下,才能对政府所进行的活动有所了解,在这个基础上才能保障他们的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财政透明度手册》的定义,财政透明度是透明度问题在公共财政领域中的延伸,其主旨为:向公众公开政府的结构和职能、财政政策的意向、公共部门账户和财政预测。修订的《财政透明度手册》指出,财政透明度应遵循四项基本原则:作用和责任的澄清;公众获得信息的方便程度;预算编制、执行和报告的公开;对真实性的保证。
目前我国的预算逐渐朝着民主透明的方向迈进。在致力于建立现代公共预算体制的进程中,各地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索与改革,主要包括:推行部门预算,预引入新的预算分类,扩展预算的范围,建立集中性国库体系,推行政府采购等支出管理方面的改革。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预算和决算报告是需要主动公开的“重点政府信息”。各地人大纷纷制定了各自的人大预算监督条例或决定,并加强机构与组织能力建设,确立基本的预算审查与监督框架,加强人大监督力度。预算听证会、恳谈会等公民参与式预算的尝试也在各地展开。政府也加快了财政信息化系统建设,为财政数据及时真实详尽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
尽管这些改革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我国财政透明度,但是如果从国际标准比较,我国财政的整体透明度较低,存在诸多问题:政府预算法律基础的强度不够,明确的财政管理框架缺乏完善的法律支持。预算信息匮乏,公众获得信息的渠道不畅。预算编制的预见性不强、缺乏计划性,大量的制度外资金存在导致预算不全面,预算编制手段落后,预算执行调整频繁,预算数据的真实性保证缺乏相应的机制等等。
针对现状的分析,本文着重提出从五个方面提高我国预算透明度的建议:(一)完善法律和制度。修改《预算法》,保证预算的法定性;加强信息公开方面的立法,建立法制化公共信息披露机制;完善各级人大对预算的监督制度。(二)进一步推进预算支出管理体制改革,适当提前预算编制时间,细化政府公共支出预算的编制,开发更好的分类系统,提高预算管理的专门化和科技水平以及完善支出管理的配套改革。(三)加强人大的预算能力建设,包括适当的信息和工作人员、充足的审议时间和专业化的机构等。(四)完善政府财务报告制度,大力推进金财工程建设,完善的政府管理信息系统。(五)转变预算观念、积极进行公民参与式预算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