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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是中国传统思想和文化的源头,其中的许多内容及其所蕴含的思想,对传统中国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进而对传统中国的法律实践,产生着深远的影响。而“利用以变”的思想观念,则是这些内容、思想的其中之一。这样的一种思想观念,为后世所传承,在历史和社会的发展中扩展、变化,潜在、隐性地影响着中国社会中人们的实践,包括人们的法律实践。它对传统中国中的人们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了传统中国中包括司法官员和平民百姓在内的各种人们所共享的“集体潜意识”,为人们在法律实践中的灵活的“变”的“正当性”、“合理性”提供了思想观念上的基础,使传统中国中的人们在法律实践中有一种“用交”的意识甚至是本能,使人们在法律实践中会在技术、结果、依据等方面实施“变”,甚至会是“诡变”,并让人们都对“变”有一种“同情的理解”;同时,这种思想观念,也为人们的“用变”提供了指引和方向。这样的一种法律思想观念和法律实践,成为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一个鲜明特色。对这种法律中的“变”的思想观念和实践的认识,揭示出现代法治建设所需克服的一些问题,同时,这样的一种思想观念,也可以成为现代法治建设的一种本土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