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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城管信息采集服务外包即出现在城管执法领域中的一种新型执法方式,能够提高城管执法效能,促进城市管理水平的提升,目前已经在很多城市开展了数字城管信息采集服务外包实践,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受到了很多质疑。本文试图从行政法学角度对数字城管信息采集服务外包行为展开一些研究,主要包括如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绪论部分交代了选题的缘由、现有的研究成果、研究的路径,提出对数字城管信息采集服务外包行为展开行政法学分析的必要性在于促进这种外包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使城管执法创新能够符合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第二部分是数字城管信息采集服务外包的实施情况。杭州、深圳等城市都已经开展了数字城管信息采集服务外包实践,但对其效果的评价是截然相反的,既有观点认为数字城管信息采集服务外包能够减少城管执法人员的工作强度,将信息采集工作外包给专业的市场服务主体,从而使执法人员能够专注于执法工作,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提升城管管理质量;也有观点认为数字城管信息采集服务外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第三部分是数字城管信息采集服务外包行为的理论依据。数字城管信息采集服务外包行为既不是行政采购,也不是行政委托,而是一种新型的行政管理手段,兼有行政采购和行政委托的某些特点,同时还具有公共服务外包的某些属性。公共选择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治理理论都为政府外包行为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支撑。第四部分是数字城管信息采集服务外包行为的法律规制。数字城管信息采集服务外包行为具有积极意义,我们不能以法律依据缺失而否认这种外包行为的价值,应积极调研,为数字城管信息采集服务外包制定法律规范,使数字城管信息采集服务外包得以规范化,避免合法性欠缺。建议从规范依据、程序构建、法律监督、法律责任四个角度全面构建数字城管信息采集服务外包制度,使该行为在行政法上有据可循,同时符合依法行政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