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期新冠疫情的爆发,导致全国大面积停工、停产。居家隔离措施的实施使得各项经济业务很难开展,影响各行各业正常发展。国际商事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能否适用于“新冠”疫情以及如何适用,将成为最近以及未来很长一段时间的法律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而讨论不可抗力条款的法律适用问题之大前提是找寻不同国家法律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从而解读合同中有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本文主要研究造船合同“上海格式”中的不可抗力条款。造船合同“上海格式”即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标准造船合同(下称“上海格式”),于2011年发布,其系吸收多份业界优秀的标准造船合同文本,博采众长而成,是国内首一份默认适用中国法律的标准造船合同,是我国为打造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赢得国际话语权迈出的重要一步。在经济全球化、贸易全球化的背景下,长久以来具有国际分工特点的造船业作为显著的劳动力密集型以及技术密集型产业,不可避免因此次疫情受到巨大的冲击。考虑到造船合同本身履行期较长,合同标的额巨大的特性,和庞大的、风险更加多发的与造船业相关联的产业链,以及我国造船业国际地位虽处于世界前列,正从“造船大国”向“造船强国”转型,但“硬实力”与“软实力”不相匹配的发展现状,在2008年经历过世界经济危机、受损惨重的中国船厂,必然严正对待此次疫情,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将风险降到最低。本文第一部分通过探索不可抗力的起源和在两大法系下的演进,寻找不可抗力条款的法理基础,并以国内国际实践中对不可抗力条款效力的认可作为不可抗力条款的实践基础。接着探究不同法系下不可抗力条款的效力认定以及解释规则,为后文不可抗力条款的研究做铺垫。最后介绍造船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构成要素,比如,不可抗力事件的确认,不可抗力的通知义务以及发生不可抗力事项的后果。第二部分作为文章的重点,从不可抗力概念的学说、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范围和不可抗力条款的法律效力出发,深入剖析“上海格式”不可抗力条款。通过解读和与工程领域标准合同文本对比借鉴,本文充分肯定“上海格式”在条文中明确“不可抗力的原因”这一做法,以及其回避“不能预见”这一充满争议的要件的做法;但是笔者认为条文中规定的“非建造方所能控制的原因”,缺乏程度上的界定,认为可以参考工程领域合同的规定,将其定义为“不能归责于建造方且建造方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事项的范围采用综合式,既明确又利于定分止争,但是须注意其中“材料/设备供应商破产”这一说法,比我国一直沿用的合同文本中规定的“迟延或供应短缺”更为严格,增大船厂一方风险。“上海格式”对造成合同履行实质性障碍的标准进行了量化,并在合同终止前置了再交涉义务,不仅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对于维护和鼓励交易以及未来我国合同法的完善都有积极意义。第三部分主要对国际通行的标准造船合同文本的不可抗力条款进行对比研究,为“上海格式”的完善提供思路。第四部分在新冠疫情背景下,探索“上海格式”不可抗力条款具体适用的法律问题,分析船厂在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时可能遇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并且从“平衡”的观点出发,完善不可抗力条款。本文将从理论上丰富对于造船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研究,为船厂在合同谈判中不可抗力条款拟定以及合同履行中的应对提出对策(船厂能否援引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及后续问题,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发出通知的时间、内容等)并希冀可以对我国法律下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提出完善建议;从实践层面,帮助船厂剖析可能引发的争议并提出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