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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执法在保障水工程运行安全,维护正常水事秩序,实施依法行政工作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水利执法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执法力量分散,执法责任不明确,执法分工不清晰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不断积累,导致现有的水行政执法效率低下,行政执法体制缺乏刚性。为保障东营市水利事业快速健康发展,迫切需要重新组建一支与现代行政管理体制相适应的专职水政监察队伍。水利综合执法是水利部门为了解决长期以来,水利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成本高、执法效率低的问题,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内部设立水政监察机构,综合行使《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律法规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监督等权力的一种执法制度。行政综合执法的产生对我国行政体制乃至整个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产生了广泛影响,成为新一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目前,行政综合执法领域已扩展到城市管理领域外的农业、环保、工商管理等多个领域,但理论界对行政综合执法的研究却显得非常单薄,且多集中在城市综合执法领域,对水利综合执法的研究少之又少。缺乏理论指导的水利综合执法,其执法实践的发展必将受到损害。本文从东营市水利综合执法的发展背景入手,结合东营市水利综合执法的实践,对东营市开展水利综合执法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运用公共管理学和行政法学理论,阐述东营市开展水利综合执法的理论依据。在分析东营市水利综合执法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对东营市水利综合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完善东营市水利综合执法的四条具体措施,一是从行政组织法入手,加强水利综合执法的组织制度建设:二是完善水利综合执法运行机制:三是加强水利综合执法队伍的建设;四是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营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